外國人在越南犯罪

外國人在越南犯罪. 外國人和外國商業法人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侵犯越南公民合法權益或侵犯越南公民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可依本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利益或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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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越南犯罪的外國人是根據什麼法律被起訴?

2015年《刑法》第5條規定,《刑法》對於在越南境內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效力如下:
– 《刑法》適用於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實施的所有犯罪行為。
該規定也適用於在越南國籍的飛機、船舶上或在越南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發生的犯罪或犯罪後果。
–  對於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犯罪並根據越南法律、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或遵循國際慣例享有外交或領事豁免的外國人,問題其刑事責任按照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的規定處理; 國際條約沒有規定或沒有國際慣例的,透過外交途徑解決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外國人在越南境內犯罪,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將予以處理:
– 案例1:犯罪者不享有外交或領事豁免。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人犯罪的,將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案例2:根據越南法律、越南加入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犯罪者享有外交或領事豁免。
本案中,依照國際條約的規定或相關國際慣例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如果該國際條約沒有規定或沒有國際慣例,則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將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外國人在越南犯罪
外國人在越南犯罪

2. 驅逐出境-對外國人的具體處罰

對在越南犯罪的外國人的處罰將取決於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後果。 其中,驅逐出境是針對外國罪犯最具體的懲罰措施。
*** 什麼是驅逐出境?
根據《刑法典》綜合文件01/VBHN-VPQH 2017第37條的規定,驅逐是指強迫被定罪的外國人離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土。 法院根據具體案件將驅逐作為主要處罰或附加處罰。
基本上,驅逐出境是對越南當局發現和處理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非法行為採取的一種措施,將這些人驅逐出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對於受到處罰的人,可以強制開除學籍。
*** 如果外國人被越南驅逐出境
政府剛剛頒布了第142/2021/ND-CP號法令,規範驅逐出境、臨時拘留、按照行政程序護送違法者以及在驅逐程序中對違反越南法律的外國人的管理等形式。 本令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取代前2013年10月2日第112/2013/ND-CP號法令及2016年3月17日第17/2016/ND-CP號法令的規定。
第 142/2021/ND-CP 號法令第 5 條規定了驅逐出境制裁的適用對像如下:「在領土或毗連地區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外國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搭乘越南國籍飛機或懸掛越南國籍國旗的船舶,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將依《行政違法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驅逐出境。
因此,被驅逐出境者有權: 了解驅逐出境的原因,至少在執行前 48 小時收到驅逐決定; 與主管機關及個人合作時需配備口譯員; 遵守 2020 年 6 月 10 日第 65/2020/ND-CP 號法令規定的製度,該法令規定了在住宿機構等待出境期間居住的人員的組織和製度。 將其合法財產帶出越南領土; 依照有關解決投訴、舉報的法律規定進行投訴、檢舉。
此外,被驅逐人有義務全面遵守處罰決定中適用驅逐形式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規定; 依移民當局的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遵守越南法律的規定,並在驅逐程序期間接受警方的管理; 依法規定(如有)迅速履行所有民事、行政和經濟義務; 完成離開越南領土的必要程序。
對在驅逐程序中違反越南法律的外國人進行管理的措施包括: 限制被管理人員的旅行; 指定受管理人的居住地; 暫時扣押護照或其他代替護照的身份證明文件。
** 有權實施驅逐出境制裁
有權執行開除處分的機關及人員,應遵守行政違法處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七款dd點的規定。
因此,省警察局長決定適用驅逐處罰的形式; 出入境管理部門主管有權依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的規定予以處罰,有權決定是否適用驅逐出境的處罰。
– 建議適用開除處罰的人的背景和違法行為摘要
*** 申請驅逐出境制裁的程序
第 142/2021/ND-CP 號法令規定了請求實施驅逐制裁的順序和程序如下:
步驟1:在02個工作天內,偵查違法行為的機構發現外國人有違法行為,有資格適用驅逐處罰的形式,必須發送相關文件、證據、臨時扣押車輛(如有)向該外國人永久或臨時居留登記地或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警察局移民管理機構準備檔案,建議實施驅逐制裁。 對於公共安全部下屬中央機構或專業單位發現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檔案將送交出入境管理部門準備檔案,請求適用驅逐出境制裁。
第二步:自收到違規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機構及出入境管理廳下屬專業部門負責完善資料,建議給予驅逐處分。
簡介包括:
– 擬申請驅逐出境者的背景和違法行為摘要;
– 建議適用驅逐出境處罰形式的人的行政違法行為記錄;
– 行政違法行為的文件和證據;
– 已實施的行政處罰文件(對於重複違法或再犯的案件);
– 申請驅逐出境處罰的書面請求。
– 根據《行政違規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對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外國人實施驅逐制裁的文件,依照《行政違法處理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補充制裁。第142/2021/ND-CP 號法令第8 條第1 款及第2 款。
第三步:自收到省警察局出入境管理機構或移民局警察專業部門、省警察局長、省警察局長提出的申請驅逐出境制裁的書面請求之日起02個工作天內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外國人,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審議並作出驅逐出境的處罰決定。 如果您不符合適用開除處分的條件,您必須立即通知發現違規行為的機構。
注意:適用驅逐出境制裁的決定必須發送給被驅逐者和越南外交部、被驅逐者所屬國家或該人來之前最後居住的國家的領事館、外交使團並按照行政違法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前送交越南。 驅逐決定必須以越南語和英語做出。
第四步:適用驅逐處罰形式的警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適用驅逐制裁的決定; 同時,負責將所有相關記錄、文件、證據和行政違法手段(如有)移交給收到決定的機關,以適用開除處罰的形式執行該決定。依照《行政違法處理法》的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在受到驅逐出境制裁的人故意不收到製裁決定的情況下,主管人員應製作未收到決定的記錄,並將其發送給越南外交部、領事機構、外交代表機構被驅逐者為其公民的國家或該人來越南前最後居住的國家。
《對外國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依照違法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附加處分的情形,實行驅逐出境處分的決定》的執行,依照第142/2021/ND-CP 號法令第10 條第1、2、3 款。

3. 在越南犯罪的外國人可被引渡回本國處理

根據2007年《司法協助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引渡是一國將在其境內犯罪或被判死刑的人移送至另一國,以便被移送國追究刑事責任或執行刑罰。
如果公民所在國提出將外國人引渡回本國處理的書面請求,越南主管機關將根據具體案件和情況,可能同意或不同意引渡。
具體而言,《司法協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引渡請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越南程序主管機關拒絕引渡:
a) 被請求引渡人是越南公民;
b) 依越南法律規定,被請求引渡人因已過時效或其他合法理由,不得追究刑事責任或處以刑罰;
c) 被請求引渡刑事起訴的人已被越南法院就引渡請求所述罪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案件已經被起訴,並按照越南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止;
d) 被請求引渡的人是居住在越南的人,因為有可能因基於種族、宗教、性別、民族、民族、社會階層或政治見解的歧視而在請求引渡的國家受到迫害;
d) 引渡請求涉及多種犯罪,且每一種犯罪都可以依照請求引渡國法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此外,根據《司法協助法》第3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因引渡請求中所列罪行正在越南被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可以拒絕引渡。
處理在越南犯罪的外國人的困難
在處理外國人在越南犯罪的工作中,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判決執行面臨許多問題。
對在越南犯罪的外國人的處理與國家之間的外交問題密切相關。 但越南尚未與一些國家簽署合作協議、刑事引渡協議或司法互助協議。
因此,當本國公民被發現在越南領土上犯罪時,處理犯罪往往會非常困難,並且可能無法獲得這些國家的支持或善意。
此外,語言分歧也是調查過程、審訊和審判訴訟的主要障礙之一……需要有人用母語為罪犯翻譯。
外國人在越南犯罪
外國人在越南犯罪

4. 商業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

*** 法律依據
– 2015 年刑法 2017 年修訂補充
商業法人刑事處理原則
2017年補充的2015年《刑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商業法人犯下列罪行:
– 商業法人實體所實施的所有犯罪行為必須及時發現並依法迅速、公正地處理;
– 所有實施犯罪的商業法人實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無論所有製形式和經濟部門如何;
– 嚴懲使用高超專業手段、故意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商業法人;
– 對在偵查犯罪或解決案件過程中積極配合責任機關,主動修復、賠償損失,主動預防或克服後果的商業法人,從寬處理。
*** 刑法對越南境外犯罪的影響
– 越南公民或商業法人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外犯下本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可依本法的規定在越南追究刑事責任。 該規定也適用於永久居住在越南的無國籍人。
– 外國人和外國商業法人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外實施犯罪行為,如實施侵略、損害越南公民合法權益或侵犯越南公民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可依本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損害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利益或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 對於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土以外的海上或空域的無越南國籍的飛機或船舶上發生的犯罪或犯罪後果,犯罪者可以根據本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有規定的情況。
*** 對商業法人實體的處罰
包括:
主要處罰包括:
– 罰款;
– 在有限時間內暫停營運;
– 永久停止營運。
額外的處罰包括:
– 禁止在某些領域開展業務或經營;
– 禁止資本動員;
– 罰款(如不適用)是主要處罰。
對於每種犯罪,實施犯罪的商業法人僅受到幾種主要處罰,並且可能會受到一些或幾種附加處罰。
*** 商業法人刑事責任條件
2015年刑法第75條(2017年補充)規定,商業法人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承擔責任:
– 犯罪行為是代表商業法人實體實施的;
– 犯罪行為是為了商業法人實體的利益而實施的;
– 犯罪行為是在商業法人實體的指導、控製或批准下實施的;
–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刑事責任時效尚未屆滿。
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並不排除個人的刑事責任。
*** 商業法人犯罪適用的司法措施
對商業法人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適用下列司法措施:
– 本法第 47 條和第 48 條規定的司法措施;
– 強制恢復原狀;
– 強制實施多項措施,克服並防止後果繼續發生。
法院可以決定適用司法措施,強制實施犯罪的商業法人恢復因其犯罪行為而改變的原狀。
根據每個特定的犯罪案件,法院可以決定迫使實施犯罪的商業法人採取以下部分或幾項措施,以克服和防止犯罪後果:
– 強行拆除未經許可建造或未依許可建造的工程或部分工程;
– 被迫克服環境污染和流行病蔓延;
– 強行將帶入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或違反法律規定進口或暫時進口再出口的貨物、物品和工具帶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或再出口但未依照法律規定復出口的; 進口和過境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物、假智慧財產權貨物、進口車輛、原材料以及消除侵權成分後主要用於生產和交易假冒智慧財產權貨物的材料;
– 強制銷毀對人體健康、牲畜、農作物和環境有害的貨物和物品、有毒的文化產品或其他依法應銷毀的展品;
– 強制清除​​商品、商品包裝、營運車輛、物品上的侵權成分;
– 強制召回侵權產品和市場上流通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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