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越南項目投資政策的程序. 項目投資政策的批准是允許投資者實施投資項目的重要決策之一。 但現實中,很多投資者對這個問題還沒有充分認識,導致準備過程中出現失誤,導致項目投資政策得不到批准。 那麼投資者需要準備什麼,投資政策的審批順序和程序是怎樣的呢? “Law Quoc Bao”公司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提供有關此問題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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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ục lục
1、什麼是項目投資核准?
1.1 什麼是投資項目?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資項目是指在一定期限內,投入中長期資金,在特定領域開展經營性投資活動的提案集合。時間。確定的時間”。
1.2 什麼是投資者?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條第十八款規定,“投資者是指進行經營性投資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包括境內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商業組織、外商投資經濟體”。
在那裡:
– 外國投資者是指在越南進行商業投資活動的外國國籍個人或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組織(定義見2020年投資法第3條第19款)。
– 國內投資者是指具有越南國籍的個人、沒有外國投資者作為成員或股東的經濟組織(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3條第20款的定義)。
1.3 什麼是項目投資核准?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資政策審批,是國家主管機關批准實施的目標、地點、規模、進度和期限的項目; 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的形式以及實施投資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如有)”。
不過,並非所有投資項目都需要申請投資政策審批。 據此,只有屬於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投資項目才需要辦理項目投資政策審批手續。
2. 法律依據
– 2020 年 6 月 17 日投資法 61/2020/QH14
– 政府於 2021 年 3 月 26 日頒布的第 31/2021/ND-CP 號法令,詳細說明並指導了《投資法》多項條款的實施。
– 計劃和投資部於 2021 年 4 月 9 日發布的第 03/2021/TT-BKHDT 號通知。
3、項目投資政策申請審批資料
3.1 投資者提出的投資項目投資政策申請審批資料
– 實施投資項目的書面請求,包括承擔項目未獲批准的所有費用和風險的承諾;
– 有關投資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 證明投資者財務能力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資者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 承諾母公司的財務支持;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的承諾; 投資者財務能力的保證; 其他證明投資者經濟能力的文件;
– 投資項目建議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形式、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及資金籌措計劃、地點、期限、實施進度、項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現狀等信息;擬用地需求(如有)、勞動力需求、投資優惠建議、影響、項目社會經濟效益、環境影響初步評價(如有)。
建築法規定應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者可以提交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
– 投資項目未要求國家劃撥、租賃土地或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文件複印件或確定場地使用權的其他文件報批. 實施投資項目;
– 對於根據技術轉讓法需要進行技術評估和諮詢的項目,對投資項目所使用的技術進行說明;
– BCC合同形式的投資項目BCC合同;
– 法律規定的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文件、投資者條件和能力要求(如有)。
– 有關投資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 證明投資者財務能力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資者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 承諾母公司的財務支持;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的承諾; 投資者財務能力的保證; 其他證明投資者經濟能力的文件;
– 投資項目建議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形式、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及資金籌措計劃、地點、期限、實施進度、項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現狀等信息;擬用地需求(如有)、勞動力需求、投資優惠建議、影響、項目社會經濟效益、環境影響初步評價(如有)。
建築法規定應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者可以提交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
– 投資項目未要求國家劃撥、租賃土地或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文件複印件或確定場地使用權的其他文件報批. 實施投資項目;
– 對於根據技術轉讓法需要進行技術評估和諮詢的項目,對投資項目所使用的技術進行說明;
– BCC合同形式的投資項目BCC合同;
– 法律規定的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文件、投資者條件和能力要求(如有)。
3.2 國家主管機關申請批准投資項目投資政策的資料
– 投資政策批准申請;
——投資項目建議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地點、期限、實施進度、影響、項目社會經濟效益; 項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現狀、需土地複墾項目的土地複墾情況以及預期用地需求(如有);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環境影響進行初步評價(如有); 預期的投資者選擇形式和投資者條件(如有); 特別機制和政策(如果有)。
——投資項目建議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地點、期限、實施進度、影響、項目社會經濟效益; 項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現狀、需土地複墾項目的土地複墾情況以及預期用地需求(如有);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環境影響進行初步評價(如有); 預期的投資者選擇形式和投資者條件(如有); 特別機制和政策(如果有)。
如果建築法規定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主管機構可以使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
根據詳細說明並指導實施《投資法》多項條款的第 31/2021/ND-CP 號法令第 31 條,解釋投資者選擇表提案的文件和文件包括:
– 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土地恢復項目清單副本; 依照《土地法》規定以拍賣土地使用權方式選擇投資者的,應提供土地已清理完畢的證明文件(如有)、其他說明文件(如有);
– 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土地恢復項目清單副本; 土地未清理證明文件(如有),土地項目招標遴選投資者方案的其他說明文件(如有)。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確定項目實施總成本,該總成本是根據建設法規定的項目總投資確定的,不包括費用、補償、扶持和安置費用。
根據社會化法的規定進行投資者選擇招標的情況下,專門法律,根據投資者選擇法的規定解釋採用招標選擇投資者形式的法律依據和條件的文件。 、專門法;
– 該項目不屬於省人民議會批准的土地恢復項目清單的證明文件; 有效土地劃撥決定或土地租賃決定、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住宅用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及其他土地所有權證複印件- 附屬資產,如果投資政策的批准提案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投資者的批准同時進行,《投資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a點;
– 主管級人民委員會批准轉讓、收受出資或者出租用於實施投資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文件的有效複印件以及文件、文件的有效複印件。其他使用協議投資政策報批與投資者批准同時進行時,投資者接受轉讓、出資、出租財產使用權的,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2020年投資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b點規定的非農業生產經營投資項目。
此外,對於建設投資項目,投資項目建議書還包括:
– 2020年投資法第33條第d點第1款或第b點第2款規定的內容; 解釋城市發展目標和方向的實現情況、住房發展方案和計劃; 擬議的項目劃分(如果有); 初步投資分流計劃,確保同步要求; 住房產品和社會住房開發土地基金的初步結構; 項目範圍內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投資初步方案,其中投資商保留用於經營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初步方案,投資商負責移交或擬移交的城市基礎設施市場建設房屋或城市地區的投資項目所在地。
對於城市地區項目,如果建設法規定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可以提交或使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來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其中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保留用於商業投資的部分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者負責移交或擬移交地方的城市基礎設施部分的建議;
– 2020年投資法第33條第1款d點或第2款b點規定的內容,對於不屬於規定情況的建設投資項目擬劃分的組成項目(如有)。本條款的a點。
根據詳細說明並指導實施《投資法》多項條款的第 31/2021/ND-CP 號法令第 31 條,解釋投資者選擇表提案的文件和文件包括:
– 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土地恢復項目清單副本; 依照《土地法》規定以拍賣土地使用權方式選擇投資者的,應提供土地已清理完畢的證明文件(如有)、其他說明文件(如有);
– 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土地恢復項目清單副本; 土地未清理證明文件(如有),土地項目招標遴選投資者方案的其他說明文件(如有)。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確定項目實施總成本,該總成本是根據建設法規定的項目總投資確定的,不包括費用、補償、扶持和安置費用。
根據社會化法的規定進行投資者選擇招標的情況下,專門法律,根據投資者選擇法的規定解釋採用招標選擇投資者形式的法律依據和條件的文件。 、專門法;
– 該項目不屬於省人民議會批准的土地恢復項目清單的證明文件; 有效土地劃撥決定或土地租賃決定、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住宅用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及其他土地所有權證複印件- 附屬資產,如果投資政策的批准提案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投資者的批准同時進行,《投資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a點;
– 主管級人民委員會批准轉讓、收受出資或者出租用於實施投資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文件的有效複印件以及文件、文件的有效複印件。其他使用協議投資政策報批與投資者批准同時進行時,投資者接受轉讓、出資、出租財產使用權的,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2020年投資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b點規定的非農業生產經營投資項目。
此外,對於建設投資項目,投資項目建議書還包括:
– 2020年投資法第33條第d點第1款或第b點第2款規定的內容; 解釋城市發展目標和方向的實現情況、住房發展方案和計劃; 擬議的項目劃分(如果有); 初步投資分流計劃,確保同步要求; 住房產品和社會住房開發土地基金的初步結構; 項目範圍內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投資初步方案,其中投資商保留用於經營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初步方案,投資商負責移交或擬移交的城市基礎設施市場建設房屋或城市地區的投資項目所在地。
對於城市地區項目,如果建設法規定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可以提交或使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來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其中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保留用於商業投資的部分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者負責移交或擬移交地方的城市基礎設施部分的建議;
– 2020年投資法第33條第1款d點或第2款b點規定的內容,對於不屬於規定情況的建設投資項目擬劃分的組成項目(如有)。本條款的a點。
4、項目投資政策批准的命令和程序
對於不同的投資項目,批准項目投資政策的權限也不同,包括:國會、總理、省人民委員會。
4.1 國會批准投資政策的命令和程序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34條規定,國會批准投資政策的順序和程序如下:
– 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應按照第二節的規定編制檔案並發送給計劃和投資部。
– 自收到完整申請之日起15天內,計劃投資部應向總理報告設立國家評估委員會。
——自成立之日起90天內,國家評估委員會對檔案進行評估,並作出包含投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評估內容的評估報告,提交政府。
政府應在國會會議開幕前至少60天準備並向國會負責核查的機構提交投資政策批准申請文件。
– 國會審議並通過關於批准投資政策的決議,其中包括投資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4.2 批准總理投資政策的命令和程序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35條的規定,以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2條為指導,詳細指導了《投資法》多項條款的實施,投資政策的審批順序和程序首相的職權如下:
– 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應準備並提交 08 套申請批准上述部分規定的投資政策的文件,並將其送交計劃投資部。
– 計劃投資部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機構發送材料,收集與投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評估內容相關的評估意見。
——自收到計劃投資部的要求之日起15天內,接受諮詢的機構應就其國家管理的內容提出意見,並報送計劃投資部。
——自收到有效申請之日起40日內,計劃投資部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包含投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評審內容的評審報告,報送總理部長批准投資政策。
– 自收到計劃投資部評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總理應批准包括投資法第3條第1款規定內容的投資政策。
注:同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級人民委員會投資政策審批權限的投資項目,由總理指定省、直轄市投資登記機構頒發投資登記證書對於整個項目。
4.3省人民委員會批准投資政策的命令和程序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36條的規定,以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3條為指導,詳細說明和指導《投資法》多項條款的實施,批准的順序和程序省人民委員會的投資政策如下:
– 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應製作並提交04套上述規定的投資政策批准申請文件,並將其發送至省級投資登記機構。
–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5天內,投資登記機構必須將結果通知投資者。
– 投資登記機構自收到完整有效的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資料送交擬實施項目所在地的省級部門、人民委員會和有關機構,徵求評估意見其國家管理的內容。
——自收到投資登記機關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被諮詢機關應當對其國家管理的內容提出評價意見,並報送登記機關。
——自收到有效申請之日起25日內,投資登記機構應當製作包含投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評估內容的評估報告,報送省人民委員會。
– 自收到申請和評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省人民委員會批准投資政策,如果拒絕,必須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 省人民委員會審議批准投資政策,包括投資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如項目目標、地點、規模、進度和期限等。 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表以及實施投資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如有)。
注: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區內實施的投資項目,投資者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如下:
– 投資者向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提交04套投資者批准申請,包括:
+ 投資者批准的書面請求;
+ 投資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 證明投資者財務能力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表; 承諾母公司的財務支持;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的承諾; 投資者財務能力的保證; 其他證明投資者經濟能力的文件;
+ 對於根據技術轉讓法需要評估和收集技術意見的項目,有關投資項目所使用技術的說明內容;
+ BCC合同形式的投資項目;
+ 法律規定的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文件、投資者條件和能力要求(如有)。
– 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應根據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0條第b點第1款和第b點第2款的相應規定,向相關國家機構提交意見文件。指導投資法多項條款的實施。
– 自收到經濟區管委會要求之日起15天內,被諮詢機構應就其國家管理範圍內的內容提出意見,並送交經濟區管委會..
– 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應在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25天內批准投資者。
– 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應製作並提交04套上述規定的投資政策批准申請文件,並將其發送至省級投資登記機構。
–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5天內,投資登記機構必須將結果通知投資者。
– 投資登記機構自收到完整有效的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資料送交擬實施項目所在地的省級部門、人民委員會和有關機構,徵求評估意見其國家管理的內容。
——自收到投資登記機關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被諮詢機關應當對其國家管理的內容提出評價意見,並報送登記機關。
——自收到有效申請之日起25日內,投資登記機構應當製作包含投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評估內容的評估報告,報送省人民委員會。
– 自收到申請和評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省人民委員會批准投資政策,如果拒絕,必須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 省人民委員會審議批准投資政策,包括投資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如項目目標、地點、規模、進度和期限等。 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表以及實施投資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如有)。
注: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區內實施的投資項目,投資者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如下:
– 投資者向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提交04套投資者批准申請,包括:
+ 投資者批准的書面請求;
+ 投資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 證明投資者財務能力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表; 承諾母公司的財務支持;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的承諾; 投資者財務能力的保證; 其他證明投資者經濟能力的文件;
+ 對於根據技術轉讓法需要評估和收集技術意見的項目,有關投資項目所使用技術的說明內容;
+ BCC合同形式的投資項目;
+ 法律規定的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文件、投資者條件和能力要求(如有)。
– 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應根據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0條第b點第1款和第b點第2款的相應規定,向相關國家機構提交意見文件。指導投資法多項條款的實施。
– 自收到經濟區管委會要求之日起15天內,被諮詢機構應就其國家管理範圍內的內容提出意見,並送交經濟區管委會..
– 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應在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25天內批准投資者。
5. 一些常見問題
5.1. 總理對外投資政策的審批程序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總理辦理總理對外投資政策批准程序的時間規定如下:
第五十八條 總理批准對外投資政策的文件、命令和程序
投資者向計劃投資部提交投資項目資料。 計劃投資部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送交國家有關部門徵求評估意見。
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5日內,接受諮詢的機構應當對其管理內容提出書面評價意見。
計劃投資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報送總理。 評估報告包括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
總理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的內容審議批准對外投資政策。
5.2. 不需國會或總理批准投資政策的項目是否需要辦理投資政策批准程序?
根據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120條第3款的規定,投資項目無需根據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由國會或總理批准投資政策根據投資法規定,投資者應當辦理投資登記證(如有)的核發手續,無需按照投資法和本令的規定辦理投資政策審批手續。
5.3. 農業農村鼓勵投資項目清單中的項目已經省人委批准,是否還需辦理投資政策審批手續?
屬於鼓勵投資農業農村項目名錄,經省人民委員會批准,但須按照投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投資政策審批的。 2020年,投資政策審批程序須按照投資法辦理。
(2022年4月18日第2541/CV-TCT號公函第15條指導了依法實施和實施商業投資項目的多項內容)。
6、辦理“Law Quoc Bao”公司項目投資政策審批手續的服務
“Law Quoc Bao”律師事務所辦理項目投資政策審批手續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工作:
– 直接或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諮詢與客戶申請項目投資政策審批程序相關的所有法律問題。
– 支持和指導客戶完成相關工作,完成完整的檔案,如證明投資者的財務能力等。
– 為客戶諮詢起草、準備項目投資政策審批申請。
– 根據客戶的要求起草記錄、文件並執行其他法律工作。
擁有一支由頂尖律師和法律專家組成的團隊,以“敬業、專業、成功”為工作座右銘,
“Law Quoc Bao”始終是客戶的可靠支持,陪伴客戶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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