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項目投資政策審批機關. 投資者參與商業投資活動有多種投資形式可供選擇。 但無論選擇哪種形式,投資者都必須有一個計劃,一個已經準備好的投資項目。 在想要開展一個項目的過程中,投資者必須履行許多程序。 如果項目擬投資於需要國會、總理、省人民委員會等各機構投資政策決定的類別,投資者必須獲得這些機構的批准。的投資項目。 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新投資者將辦理頒發投資登記證書的手續,啟動項目。 在這篇文章中,《Law Quoc Bao》希望將這篇文章發送給監管哪些級別有權批准越南投資政策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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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ục lục
1.什麼是投資政策審批?
投資政策的批准是指國家主管機構對項目的目標、地點、規模、進度和期限的批准; 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的形式以及實施投資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如有)。”
與2014年投資法相比,這是2020年投資法的一個新點,2014年投資法沒有對投資政策審批概念進行規定。
為了更深入地理解這個問題,我們來看看語言方面。 該政策是“意圖,決定行動方向”(Tr227,越南語詞典,語言學研究所教授,Hoang Phe編輯)。 應接受政策是指被授權人接受組織或個人的意圖和指示而採取特定行動或工作的行為。
通過這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第一:認可僅限於“倡導”,即同意做某項工作的意圖和方向。 此批准並非對該工作實施的最終決定。
第二:此類批准必須由國家主管機構進行。 法律對哪個機構有權批准投資政策有具體規定。 根據投資項目的領域和規模,每一類項目都有不同的投資政策審批機構。
投資政策審批內容為多組內容審批,包括:
+ 項目的目標、地點、規模、進度和持續時間;
+ 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的形式;
+ 實施投資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如有)。
2、為什麼需要申請投資政策審批?
說到批准投資政策,大家一定有一個同樣的疑問,為什麼要批准投資政策,但不立即為項目頒發投資登記證,因為在文件審核的過程中。投資登記還必須考慮項目的各個方面。
首先,需要再次重申的是,投資政策並非所有項目都需要審批,而只是文章中提到的某些類型的項目。
申請此類項目投資政策核准的理由是:
– 確保經濟平衡和發展符合國家方向;
– 投資者本身、項目制定機構需要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成本高且耗時,因此避免出現調查研究後未得到國家主管部門驗收而造成浪費的情況。
3. 哪些項目必須申請投資政策?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下列項目必須獲得投資政策批准:
3.1. 該項目必須申請國會的投資政策
國會批准以下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
*** 對環境影響較大或有可能嚴重影響環境的投資項目包括:
– 核電廠;
——需要改變50公頃及以上特種用途林、流域防護林、邊防林土地用途的投資項目; 防風、飛沙、防浪、海侵防護林面積500公頃以上; 1,000公頃或以上的生產林;
*** 需要將土地用途從02種及以上作物轉變為濕稻種植且規模在500公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 山區需要搬遷人口2萬人以上、其他地區搬遷人口5萬人以上的投資項目;
*** 需要採用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投資項目需要由國會決定。
3. 2. 項目必須申請總理的投資政策
除國會有權批准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外,下列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由總理批准:
** 投資項目,無論資金來源如何,均屬於以下情況:
——山區移民1萬人以上、其他地區移民2萬人以上的投資項目;
– 新建投資項目:機場、機場; 機場和機場跑道; 國際機場的客運大樓; 年吞吐量100萬噸及以上的機場或機場貨運站;
– 航空客運業務新投資項目;
——新建投資項目:屬於特殊海港的碼頭、港區; 投資資本2.3萬億越盾以上、屬於一類海港的碼頭和港區;
– 石油和天然氣加工投資項目;
– 涉及博彩、賭場業務的投資項目,但外國人有獎電子遊戲業務除外;
– 下列情況下的城市地區房屋建設投資項目(出售、租賃、租賃購買):
+ 城市地區土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50公頃以下但人口15000人以上的投資項目;
+ 非城市地區土地面積100公頃以上或100公頃以下但人口1萬以上的投資項目;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國家文物或特殊國家文物的文物保護範圍內的投資項目,不論土地面積或人口大小。
– 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營投資項目;
** 外國投資者在網絡基礎設施、綠化、出版、新聞等電信服務業務領域的投資項目;
*** 兼有02個及以上省級人民委員會投資政策審批權的投資項目;
*** 依法由總理批准的投資政策或投資決定的其他投資項目。
3.3. 項目需申請省人民委員會投資政策
除國會和總理有權批准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外,下列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應由省人民委員會批准:
– 需要國家分配或租賃土地而無需拍賣、招標/轉讓的投資項目、需要改變土地用途許可的投資項目(土地分配情況除外)、租賃土地、允許家庭改變土地用途以及未經省人民委員會書面批准的個人;
– 下列情況下的城市地區房屋建設投資項目(出售、租賃、租賃購買):
+ 城市地區用地不超過50公頃、人口不超過15000人的投資項目;
+非城市地區土地面積100公頃以下、人口1萬人以下的投資項目;
+ 投資項目,無論土地面積大小、限制開發區或特殊城市地區的歷史內城區(在城市規劃項目中定義)的人口。
– 高爾夫球場(高爾夫)建設及經營投資項目;
——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經濟組織在海島和邊境公社、區、鄉實施的投資項目; 沿海公社、行政區和城鎮; 其他影響國防安全的領域。
*** 對於按規定在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經濟區實施的第3.1條所述的投資項目(高爾夫球場建設、經營的投資項目除外)。投資政策由主管機關、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批准。
4. 投資者無需履行投資政策核准程序的
具體而言,2020年《投資法》在過渡性規定第77條中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項目,投資者無需履行本法規定的投資政策審批程序:
1. 投資者於批准日前已獲得國家主管機關依照投資、住房、城鎮和建設法決定投資政策、批准投資政策或批准投資的批准。 01/01/2021 ( 2020 年投資法生效日期);
2 – 根據投資、住房和城市地區法的規定,不需進行投資政策審批、投資政策決定、投資審批和投資登記證書頒發的投資項目、營銷、建設和投資者2021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投資項目;
3-投資者已在投資者選擇招標中中標,並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贏得土地使用權拍賣;
4 – 該項目於2021年1月1日前獲得投資鼓勵證書、投資許可證、投資證書、投資登記證書。
上述投資項目發生調整且調整內容屬於2020年投資法規定須經投資政策審批的,須履行投資政策審批或投資政策調整程序。 2020 年投資法的規定。
此外,2020年投資法還規定,2015年7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或批准或允許實施的投資項目,有資格獲得投資項目的實施。根據2020 年投資法,您無需就託管義務存入存款或提供銀行擔保。 2021年1月1日後,投資者調整投資項目目標、進度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依照本法規定繳納保證金或者銀行擔保,履行託管義務。
5、投資政策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投資政策審批程序檔案包括投資者提出的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申請批准檔案和機構提出的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申請批准檔案。
5.1. 投資者提出的投資項目投資政策申請批准的資料。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資料包括以下文件:
a) 實施投資項目的書面請求,包括承擔項目未獲批准的所有費用和風險的承諾;
b) 投資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c) 投資者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表; 承諾母公司的財務支持;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的承諾; 投資者財務能力的保證; 其他證明投資者經濟能力的文件;
d) 投資項目建議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形式、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及資金籌措計劃、地點、期限、實施進度、項目土地利用現狀等信息選址及擬用地需求(如有)、勞動力需求、投資優惠建議、影響、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依據環境保護法進行的環境影響初步評價(如有)。
建築法規定應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者可以提交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
dd) 投資項目未請求國家劃撥、租賃土地或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文件複印件或確定場地使用權的其他文件。出資項目;
e) 投資項目所採用技術的說明,對於按照技術轉讓法進行技術鑑定和諮詢的項目;
g) BCC合同形式的投資項目BCC合同;
h) 法律規定的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其他文件、投資者的條件和能力要求(如有)。
5.2. 投資項目投資政策審批申請材料由國家主管機關製作。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資料包括以下文件:
a) 批准投資政策的書面請求;
b) 投資項目建議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地點、期限、實施進度、影響、社會經濟效益項目關聯; 項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現狀、需土地複墾項目的土地複墾情況以及預期用地需求(如有);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環境影響進行初步評價(如有); 預期的投資者選擇形式和投資者條件(如有); 特別機制和政策(如果有)。
如果建築法規定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主管機構可以使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
根據第31/2021/ND-CP 號法令第31 條第2 款和第3 款的規定,該法令詳細說明並指導了《投資法》多項條款的實施,解釋了擬議選擇形式的文件和文件根據投資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包括:
a)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土地恢復項目清單複印件; 依照《土地法》規定以拍賣土地使用權方式選擇投資者的,應提供土地已清理完畢的證明文件(如有)、其他說明文件(如有);
b)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土地恢復項目清單複印件; 土地未清理證明文件(如有),土地項目招標遴選投資者方案的其他說明文件(如有)。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確定項目實施總成本,該總成本是根據建設法規定的項目總投資確定的,不包括費用、補償、扶持和安置費用。
根據社會化法的規定進行投資者選擇招標的情況下,專門法律,根據投資者選擇法的規定解釋採用招標選擇投資者形式的法律依據和條件的文件。 、專門法;
c) 該項目不屬於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土地複墾項目名錄的證明文件; 有效土地劃撥決定或土地租賃決定、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住宅用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及其他土地所有權證複印件- 附屬資產,如果投資政策的批准提案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投資者的批准同時進行,《投資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a點;
d) 主管級人民委員會批准轉讓、收受出資或者租賃土地使用權實施投資項目的有效文件複印件及有效文件複印件。投資政策建議批准與投資者接受轉讓、出資、租賃項目使用權的投資審批同時進行的,實施投資項目的地點使用。實施投資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b點規定的非農業生產經營投資項目。
對於建設投資項目,投資項目建議書包括:
a) 投資法第33條第1款d點或第2款b點規定的內容; 解釋城市發展目標和方向的實現情況、住房發展方案和計劃; 擬議的項目劃分(如果有); 初步投資分流計劃,確保同步要求; 住房產品和社會住房開發土地基金的初步結構; 項目範圍內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投資初步方案,其中投資商保留用於經營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初步方案,投資商負責移交或擬移交的城市基礎設施市場建設房屋或城市地區的投資項目所在地。
對於城市地區項目,如果建設法規定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可以提交或使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來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其中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保留用於商業投資的部分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者負責移交或擬移交地方的城市基礎設施部分的建議;
b) 投資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d點或第二款b點規定的內容,不屬於本款規定情形的建設投資項目擬劃分的組成項目(如有)本條第1 條. 本條款a 點。
6. 法律如何規範投資政策的審批順序和程序?
6.1. 國會投資政策的批准程序
《2020年投資法》第34條和第29/2021/ND-CP號法令第19條規定了國會批准投資政策的順序和程序,具體如下:
步驟1:投資者向計劃投資部提交包括本條2.1和2.2節所列文件在內的20份投資政策審批申請;
步驟2:自收到完整的項目文件之日起15天內,計劃和投資部應向總理報告,按照第29/2021/Deree-CP號法令第4條的規定成立國家評估委員會;
第3步:國家評審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90天內對項目投資政策進行評審。 聘請鑒證顧問的,國家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期限自簽訂鑑證諮詢合同之日起計算;
步驟4:至少在國會會議開幕前60天,政府應準備並向負責國會核查的機構發送投資政策批准請求文件。
6.2. 總理投資政策的批准程序
總理投資政策批准的順序和程序在2020年投資法第35條和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2條中規定,具體如下:
第1步: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1條第4款a點規定的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提交08套投資政策批准申請文件,包括以下文件:將本條第2.1和2.2節所列數據提供給計劃投資部;
第2步:計劃投資部自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送達相關部委、機構和省人民委員會收集評估意見。預計按照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1條第6款或第8款規定的該機構國家管理的投資項目內容實施;
第3步:自收到計劃投資部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接受諮詢的機構應當對其國家管理的內容提出評估意見,並報送計劃投資部。投資。
第4步:自收到有效檔案之日起40天內,計劃投資部組織對檔案進行鑑定,並出具包含第31號令第31條第6款或第8款規定內容的鑑定報告/2021/ND- CP 提交總理批准投資政策。
第5步:收到計劃投資部評估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總理批准投資政策。
6.3. 省人民委員會批准投資政策的程序
《2020年投資法》第36條和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3條規定了省級人民委員會批准投資政策的順序和程序,具體如下:
步驟1:投資者或國家主管機構向投資登記機構提交04套投資政策批准申請,包括本條2.1和2.2節中列出的文件。
第2步:投資登記機構自收到本條a點規定的有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區級部門和人民委員會發出征求評估意見的申請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1條第6款或第8款規定的由該機構國家管理的內容以及預計實施的相關機構;
第3步:自收到投資登記機構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被諮詢機構應當對其國家管理的內容提出評估意見,並報送主管機關。
第4步:自收到本條a點規定的有效申請之日起25日內,投資登記機構應當作出包括本條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的評估內容的評估報告。作出決定並報請省人民委員會審議。
步驟5:自收到申請和評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省人民委員會審議並批准該項目的投資政策,包括第7條規定的內容。 第31號法令第32條/ 2021/ND -CP,如果拒絕,必鬚髮出書面通知並明確說明原因。
7. 投資政策三級審批權限
近年來,越南始終被評為亞洲最值得投資的國家之一。 然而,對於需要投資政策審批的項目,申請投資登記證時,由於手續繁瑣,外國企業對越南投資始終猶豫不決。
為了積極主動地在越南投資,投資者需要了解批准其打算部署的項目的投資政策的權力機構。
了解這一點,Minh Khue Law 希望根據 2020 年投資法的規定,向我們的客戶提供有關批准投資政策的權力的最新信息。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有權批准投資政策的各級(國家機關)為:
7.1 國會投資政策的批准權
2020年投資法第30條規定了國會批准投資政策的權限。因此,國會批准以下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
*** 對環境影響較大或有可能嚴重影響環境的投資項目,包括:
– 核電廠;
– 投資項目需改變特種用途林、流域防護林、邊境防護林土地用途50公頃及以上; 防風、飛沙、防浪、海侵防護林面積500公頃以上; 1,000公頃或以上的生產林;
*** 需要將土地用途從02種及以上作物轉變為濕稻種植且規模在500公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 山區需要搬遷人口2萬人以上、其他地區搬遷人口5萬人以上的投資項目;
*** 需要採用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投資項目需要由國會決定。
7.2 總理批准投資政策的權力
2020年投資法第31條規定了總理批准投資政策的權限。因此,除本法第30條規定的投資項目外,總理批准以下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和投資計劃:
*** 投資項目無論資金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山區移民1萬人以上、其他地區移民2萬人以上的投資項目;
– 新建投資項目:機場、機場; 機場和機場跑道; 國際機場的客運大樓; 年吞吐量100萬噸及以上的機場或機場貨運站;
– 航空客運業務新投資項目;
——新建投資項目:屬於特殊海港的碼頭、港區; 投資資本2.3萬億越盾以上、屬於一類海港的碼頭和港區;
– 石油和天然氣加工投資項目;
– 涉及博彩、賭場業務的投資項目,但外國人有獎電子遊戲業務除外;
– 下列情況下的城市住宅建設(出售、租賃、租購)投資項目:土地使用規模50公頃以上或面積50公頃以下但人口規模的投資項目城市地區15,000人或以上; 非城市地區用地規模100公頃以上或者100公頃以下、人口1萬人以上的投資項目;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國家文物或特殊文物的文物保護範圍內的投資項目,不論土地面積大小、人口多少;
– 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基礎設施建設、經營的投資項目;
*** 外商在網絡基礎設施、綠化、出版、新聞等電信服務業務領域的投資項目;
*** 兼有02個及以上省級人民委員會投資政策審批權的投資項目;
*** 依法由總理批准的投資政策或投資決定的其他投資項目。
因此,與2014年舊投資法相比,2020年投資法有:
– 廢除資本規模5萬億越盾項目、捲菸生產投資項目、高爾夫球場建設和經營項目投資政策由總理批准的規定;
– 補充總理批准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級人民委員會同時管轄的投資項目和建設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的權力。在城市地區建造房屋(出售、出租或租賃購買)以下情況:
+ 土地使用面積50公頃以上或50公頃以下,但城鎮人口15000人以上的投資項目;
+ 非城市地區用地規模100公頃以上或100公頃以下、人口1萬以上的投資項目;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國家文物或特殊國家文物的文物保護範圍內的投資項目,不論土地面積或人口大小。
– 廢除資本規模5萬億越盾項目、捲菸生產投資項目、高爾夫球場建設和經營項目投資政策由總理批准的規定;
– 補充總理批准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級人民委員會同時管轄的投資項目和建設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的權力。在城市地區建造房屋(出售、出租或租賃購買)以下情況:
+ 土地使用面積50公頃以上或50公頃以下,但城鎮人口15000人以上的投資項目;
+ 非城市地區用地規模100公頃以上或100公頃以下、人口1萬以上的投資項目;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國家文物或特殊國家文物的文物保護範圍內的投資項目,不論土地面積或人口大小。
7.3 有權批准省人民委員會的投資政策
2020年投資法第32條規定了省級人民委員會批准投資政策的權限。因此,除本法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投資項目外,該委員會的省級人民委員會批准以下投資政策:投資項目如下:
a) 投資項目要求國家劃撥或租賃土地,不得拍賣、招標、出讓的,投資項目有變更土地用途請求許可的,變更土地用途的情況除外。土地,允許家庭和個人改變土地用途,無需根據土地法獲得省人民委員會書面批准;
b 下列情況的城鎮房屋建設(出售、租賃、租購)投資項目:城鎮土地使用規模50公頃以下、人口規模15000人以下的投資項目; 非城市地區用地規模100公頃以下、人口1萬人以下的投資項目; 投資項目,無論土地面積大小、限制開發區或特殊城市地區的歷史內城(城市規劃項目中定義)的人口;
c、高爾夫球場(高爾夫)建設、經營投資項目;
d、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經濟組織在海島和邊境公社、區、鄉實施的投資項目; 沿海公社、行政區和城鎮; 其他影響國防安全的領域。
注:對於上述a、b、d點規定的投資項目,按照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在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和經濟區實施。投資政策由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審批。
因此,與2014年舊投資法相比(僅包括(1)國家分配或租賃土地而無需拍賣、招標或轉讓的項目;需要改變用途、土地用途的項目;以及(2)使用技術的項目《2020年投資法》明確了省人民委員會投資政策的審批權限,擴大了項目範圍。 取消了批准個人和家庭投資政策的不必要的行政程序。 高爾夫球場的投資也下放給省政府。
8. 根據2020年投資法的規定,在哪裡提交投資項目資料
根據2014年舊投資法第34條和第35條的規定,屬於國會批准投資政策權限的項目以及屬於國會批准權限的投資項目的文件提交地點總理的投資政策是投資項目實施的投資登記機構。 但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34.35條,上述兩個項目的資料提交地點為計劃投資部。
根據舊法規定,這些項目的資料接收機構是投資項目實施地(省級)投資登記機構,然後由該機構報送計劃投資部進行評估。記錄。
因此,修改投資者直接向計劃投資部提交材料的規定,將有助於減少上述類型項目實施程序中的一個步驟。
對於人民委員會有權批准本省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投資者應向投資登記機關提交投資項目資料(2020年投資法第36條)。 該規定與2014年舊投資法第33條的規定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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