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與外國人離婚. 如今,隨著國際民間交往的發展,不同國家的居民不僅可以進行買賣、交換物品等,還可以相互通婚,從而與外國人形成婚姻關係。 然而,與外國人的婚姻關係被認為是複雜的社會關係,尤其是在離婚問題上。 與外國人的離婚程序是最複雜的法律程序之一,因為大多數外國當事人通常不在越南。 語言、身份證件和法庭程序方面的分歧將成為許多人執行程序時的主要障礙。
Law Quoc Bao將分析與外國人辦理離婚手續的程序以及辦理手續時常見的問題。 想了解更多關於與外國人離婚的信息,Law Quoc Bao希望提供詳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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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ục lục
1. 什麼是與外國人離婚?
1.1. 離婚的概念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款規定:“涉外婚姻家庭關係,是指其中至少一方為外國人、旅居國外的越南人的婚姻家庭關係; “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和家庭關係是越南公民,但建立、改變和終止這些關係的依據是根據外國法律、在國外產生的或與該關係有關的資產。該制度是在國外。”
特別是根據2019年越南《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外國人是指攜帶能證明外國人國籍的證件的人”。以及在越南出入境、過境和居住的無國籍人士。”
離婚也是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部分。 因此,涉外離婚可以理解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決定而終止婚姻關係,其中至少一方是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或越南人。 或者是越南公民的離婚當事人之間,但離婚依據是外國法律或國外相關資產。
與外國人離婚可以理解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決定,婚姻關係的終止,配偶一方具有外國國籍,無國籍人出入境、過境、過境、在越南居住。
因此,與外國人離婚屬於涉外離婚案件。
1.2 婚姻家庭關係有外來因素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三條第十四款規定,離婚是指根據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決定,終止婚姻關係。 另外,根據該法第127條,涉外離婚是指越南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越南永久居民之間的離婚,由越南國家主管機關解決。
因此,與外國人離婚屬於涉外離婚案件,即根據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決定而終止婚姻關係,其中配偶一方或者丈夫是外國人。
與外國人雙方同意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為外國人或旅居國外的越南人)在意識到婚姻目的已無法實現、沒有離婚必要時,自願離婚。財產、撫養或照顧孩子的糾紛。
與外國人單方離婚是指有理由相信外籍配偶有家庭暴力行為或者家庭暴力行為,應配偶一方和另一方外國人的請求離婚。夫妻義務導致婚姻陷入嚴重狀態,共同生活無法長久,婚姻目的也達不到。
越南外國人離婚程序是指一方為外國人的離婚程序; 該請求在越南根據《越南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得到解決。
2. 解決與外國人離婚的主管機關
2.1. 越南法院的管轄權
–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127條第1款的規定:“越南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越南永久居民之間的離婚由該機構解決。”根據越南當局的規定本法的規定”。
–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123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審理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權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民事訴訟”。
–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29條的規定,法院有權審理離婚案件。
一般管轄權: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d點的規定,越南法院對解決原告或被告為越南公民或居住的外國當事人的涉外離婚案件具有一般管轄權。在越南經商和長期居住。
2.2. 法院的各級管轄權: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法院審理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權限,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據此,2015年《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解決涉外離婚的權力如下:
–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三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涉外離婚案件的審理權限屬於省級人民法院。
– 在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4款規定的特殊情況下,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區級人民法院有權解決越南公民之間的離婚以及配偶、父母和子女權利和義務的糾紛居住在邊境地區以及居住在與越南邊境地區的鄰國公民。
2.3. 法院按領土劃分的管轄權:
– 無爭議離婚的情況:配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法院有權根據第 1 點的規定解決承認無爭議離婚、子女撫養協議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請求。 h 第 39 條第 2 款2015 年民事訴訟法。
– 單方離婚: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有書面協議由法院解決的,按照法院的判決,由法院管轄。選擇當事人,雙方未達成協議的,由被告居住地、工作地法院管轄。 被告在越南沒有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原告可以請求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1款c點的規定予以解決。 2015年民事訴訟法案件,原告不知道被告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可以請求被告最後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解決。法典。2015 年民事訴訟。
3.離婚文件含有涉外成分
在越南與外國人離婚所需的文件
首先,您需要向法院提交離婚文件。 離婚文件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申請承認雙方同意離婚;
或請願書(如果是單方離婚)
婚姻登記證(原件)或婚姻摘要;
夫妻身份證件(核證副本);
夫妻戶口本/暫住證/暫住證(複印件)
普通子女的出生證明(複印件);
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共同債務的證明文件;
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文件。
筆記:
夫妻在境外登記結婚的,應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該程序在司法部或配偶居住地的區人民委員會辦理;
– 外文書寫的文件在送交法院時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翻譯和領事認證。
添加其他相關文件
事實上,有很多情況:
缺乏相關證件,因丟失、損壞等多種原因無法找回;
想要分割資產但沒有證明資產的文件,因為配偶沒有提供
外國機構簽發的婚姻登記,想在越南離婚;
=> 辦理人需補充上述文件。
如果丟失,您必須重新申請額外文件:
與外國人的結婚證必須是原件(如有遺失,需補辦結婚證摘要)。
補發丟失的出生證明摘錄也可以到區級人民委員會辦理。
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需要有一定的簽證期限(因此,離婚文件需要符合臨時居留卡和護照的文件)。
若發生糾紛,雙方需提供共同財產的相關文件。 例如:紅皮書、車輛文件、商業登記證、按揭合同、貸款合同……
與在越南的外國人辦理缺席離婚手續時,還需提供自我聲明、缺席審判申請等附加程序文件。
4. 外國人離婚手續
4.1 雙方同意離婚
第1步:提交申請
丈夫和妻子準備所有文件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法院。
步驟2:接收並處理請求
法院收到請求後,將對每個案件進行如下考慮和處理:
– 退回訴狀:對於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1款規定的案件,法院有權將訴狀退回申請人。
– 請求修改或補充文件:如果請求未完全載明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2款規定的內容,法官要求請求人自收到之日起07天內修改、補充的請求。 請求書的變更、補充程序,按照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 接受請求:當文件完整且請求者已支付費用後,法院將受理案件。
第 3 步:準備審核請求
– 在準備考慮請求期間,在進行調解以使配偶團聚之前,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家庭情況、衝突原因和願望向國家管理機構和機構諮詢兒童的國家管理情況涉及案件的配偶和子女。
– 法官必須進行調解以使夫妻倆團聚;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的規定,解釋夫妻之間、父親、母親與子女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贍養費責任等與婚姻家庭有關的問題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款a項規定,調解會議必須自發出書面受理案件通知書之日起不早於6個月且不晚於8個月召開。 重新召開調解會議的日期(如有)設定為不晚於調解會議召開之日起1個月;
– 如果調解後夫妻團聚,法官將做出暫停解決其請求的決定。
第四步:一審會議
如果調解不成,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法官將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212條的規定,召開會議,作出承認離婚的決定。 . 滿足以下條件:
– 雙方確實自願離婚;
– 雙方就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撫養、照料和教育等問題達成一致;
– 協議必須確保妻子和孩子的合法權利。
承認無爭議離婚的決定立即生效,不得根據上訴程序提出上訴或抗議。
如果調解和團聚失敗,雙方不能就財產分割、撫養、撫養、照顧和教育子女達成一致,法院應中止解決有關承認同意的民事事項。離婚、子女監護協議、離婚時財產分割並受理案件解決。 法院不必通知受理案件,也不必重新指派法官審理案件。 案件的解決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
4.2. 單方離婚程序
第1步:提交申請
請求單方離婚的人必須準備文件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法院。
第 2 步:接收並處理請願書
法院收到請求後,將考慮並根據案件退回請求; 要求對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 接受請願書。
第 3 步:準備試用
在此期間,法院將組織會議檢查移交、調閱、證據披露和調解等情況。
+ 如果調解成功:法院準備成功調解的記錄,7天后,如果雙方沒有改變意見,法院將作出承認離婚的決定,該決定立即生效,並且不是永久性的。或根據上訴程序提出抗議。
+ 如果調解失敗,但案件不屬於中止或暫時中止的情況,法官將決定將案件送審。
第四步:一審
現階段,法院將進行一審並作出離婚判決。
據此,如果有理由認為夫妻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或者嚴重侵犯了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導致婚姻陷入嚴重局面,共同生活無法長久,法院就會准予離婚。婚姻的目的無法達到。
第五步:上訴、上訴和上訴審理
法院的離婚判決可以按照上訴程序上訴,要求重新裁決。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479條規定,對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判決、決定提起上訴的期限規定如下:
– 在越南的訴訟當事人有權在針對一審法院判決的 15 天上訴期限內對法院的判決或決定提出上訴。
– 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未出席庭審,對法院判決或決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或決定送達之日起或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 個月內。已按照法律規定有效張貼。
– 如果法院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5款c點的規定對國外當事人進行缺席審判,則上訴期限為自判決之日起12個月。
5. 解決期限: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離婚案件的解決時間為自受理之日起4至6個月。
6. 費用:
根據第326/2016/UBTVQH14號決議關於律師費、法庭費的徵收、減免、徵收、匯付、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允許收取涉外離婚調解費用,規定如下:
– 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並且沒有財產糾紛,一審和解費為300,000越南盾。
– 解決涉外婚姻家庭糾紛(單方離婚)的法院費用為30萬越南盾。
如果對價值超過 6,000,000 越南盾的財產產生爭議,當事人還必須支付法院費用以請求財產分割,該費用根據爭議財產價值的百分比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涉及涉外因素時,如果存在向境外配偶送達文書、文書等司法委託程序的,申請人必須負責繳納委託費。為200,000越南盾/委託。
7. 故意隱匿境外地址的處理
如果境內越南人要求與國外越南人離婚,只能提供被告在越南最後居住的地址,但不能提供被告在國外的地址
+ 如果通過被告的親屬有依據確定他們仍然與國內的親屬保持聯繫,但他們的親屬沒有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地址或信息,也沒有提供。 目前,法院要求通知被告向法院提交陳述被視為被告故意隱匿住址、拒絕申報、拒絕提供必要文件的案件。
+ 如果法院再次要求,其親屬仍然拒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地址和信息,並且拒絕遵守法院通知被告的要求,則法院將根據以下規定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審理此案一般程序。
審判結束後,法院應當立即將判決書、決定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親屬,由其轉交被告人,同時在本部公開張貼判決書、決定書副本。被告最後居住地和被告親屬居住地,以便當事人可以根據訴訟法的規定行使上訴權。
(根據2018年11月26日第253/TANDTC-PC號公函,關於被告為居住在國外但地址不明的越南人的離婚案件的解決)
8. 在越南與外國人離婚時的常見問題
1. 如果我丟失了結婚證原件,我可以離婚嗎?
如果丟失了婚姻登記證原件。 您可以到原婚姻登記地人民委員會辦理申領婚姻登記證複印件的手續。 在離婚文件中明確說明沒有結婚證原件的原因。 申請複印件時,需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CCCD、戶口簿)以證明身份。
2、涉外離婚能否缺席審理?
在進行離婚訴訟時,如果一方當事人目前不在越南,可以申請缺席審判。 申請書必須明確說明缺席的原因,請求法院缺席審理案件,並承諾今後不再申訴。
法院將履行越南駐外領事館的司法授權,以執行必要的程序。
3.與外國人離婚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 涉及涉外婚姻家庭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家庭法的規定。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
– 當本法和其他越南法律文件提及適用外國法時,如果該適用不違反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則適用外國法。
如果外國法律引用越南法律,則適用越南婚姻家庭法。
– 如果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提及外國法的適用,則適用外國法。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122條
4.支持義務有哪些?
– 支持義務符合支持請求者居住國的法律。 如果請求支持的人在越南沒有居住地,則適用請求支持的人是公民的國家的法律。
– 有權處理上述人員的支持請求的機構是支持請求者居住國家的機構。
5. 我是否有權參加訴訟程序?
辦理離婚案件,當事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母親及其他親屬可以作為代表,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夫妻一方有一方、丈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母親及其他親屬有權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患有精神疾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使他無法感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同時也是其丈夫或妻子造成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嚴重影響其生活、健康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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