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商投資企業管理

越南外商投資企業管理. 根據《投資法》第3條第21款規定,“經濟組織是按照越南法律規定成立並運作的組織,包括企業、合作社、合作社、公社以及其他以經營投資活動進行經營活動的組織”。 。 “外商投資經濟組織是指外國投資者為成員或者股東的經濟組織。” (投資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
然而,很多人並沒有完全理解這個問題。 讓我們通過下面的文章來了解一下“Law Quoc Bao”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信息,以進一步了解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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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

2020年投資法第3條第19款對外國投資者的定義如下:“外國投資者是指在越南開展業務的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或根據外國法律設立的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一國投資者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資本在另一國境內設立,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企業。
“世界上許多國家不區分本國投資資本和外國投資資本,因此不存在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而是根據其法律形式將其稱為外國投資者出資設立的企業。組織機構,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越南《外國投資法》正式使用“外商投資企業”一詞(原稱“外商投資企業”)。 據此,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徵: 1)外國投資者全資或部分控股的企業; 2)根據越南法律設立和運營,並持有負責外國投資的國家管理機構頒發的投資許可證; 3) 具有越南法律規定的合法地位; 4) 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目前,越南正在試點一批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
2020年投資法並未直接提及此類企業,而是在第3條第17款中對其進行了籠統的定義:“外商投資經濟組織是指有外國投資者、外國成員或者股東的經濟組織。”
因此,根據該規定,我們基本上可以理解,FDI企業是外商直接投資資本的企業,無論外方出資比例如何。 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包括:
– 100%外資企業。
– 外籍企業、根據外國法律設立的組織投資(出資設立、購買出資)

2. 在越南設立外商投資公司的法律依據

世貿組織承諾表,
2020年投資法及指導性文件;
2020年企業法及指導性文件;
與投資領域相關的專業法律文件。
與外國投資者國籍的貿易協定。
第 09/2018/ND-CP 號法令詳細規定了商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有關貨物買賣活動以及與外國投資者買賣貨物直接相關的活動的規定。 越南外資經濟組織;
越南外商投資企業管理
越南外商投資企業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的特點。

3.1. 關於會員、股東、企業主
• 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經濟組織)是指外國投資者為成員或者股東的企業;
•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是指在越南進行商業投資活動的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或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組織;
3.2. 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
在越南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越南法律規定以企業形式組織。 外國投資者有權選擇適合其需要的企業類型在越南開展商業活動: 私營企業; 夥伴關係; 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 擁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的有限責任公司; 和股份公司。
3.3. 法律地位
越南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法律地位,具體取決於其根據越南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類型。 除外國投資者選擇私營企業類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情況外,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合夥企業均具有法人資格。
3.4. 資本持有比例
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經濟組織中擁有無限的註冊資本。
以下情況除外:
• 根據證券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公眾公司、證券交易機構、證券投資基金中的持股比例;
• 國有企業股份製或者其他形式改制的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法的規定。
• 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的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應符合相關法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其他規定。
3.5. 投資登記證書
•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必須有投資項目,並按照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投資登記證的核發手續。
•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其商業登記(兼投資登記信息)內容時,必須向國家主管機關調整登記證書中記載的投資登記信息。
3.6. 商業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投資法第六條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規定的行業、行業從事經營性投資活動。
• 對於越南法律已規定投資條件的世界貿易組織和其他國際投資條約中尚未承諾或未在越南承諾表中具體規定的服務業和子行業。對於外國投資者,越南法律的規定適用。
• 在非世貿組織成員地區的外國投資者在越南進行投資活動時,有權享受與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投資者規定的投資條件相同的投資條件,除非法律和越南之間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以及那個國家或地區。

4. 設立外商投資公司的申請對象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必須辦理頒發投資證書的手續,包括:
– 公司成立後即由外國投資者出資1%至100%;
– 外資公司(已在越南獲得投資登記證)繼續建立更多的經濟組織; 投資、出資、購買經濟組織的股份和出資; BCC合同項下的投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辦理頒發投資證書的手續: 新設立或出資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1%至100%;
– 外國投資者向已擁有企業登記證的越南公司出資或購買股份(即使購買公司出資的100%以下),無需辦理手續。投資登記證,除教育培訓領域的公司外,外國投資者以出資1 %購買的,還需辦理投資登記證的頒發手續。私人的。
– 對於向消費者零售商品或設立零售場所的公司,需要申請營業執照、設立零售場所許可證;
– 2015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資公司的規定:已在越南設立的外商投資經濟組織,如果有新的投資項目,則允許開展業務。實施此類投資項目的程序無需建立新的經濟組織。
注:2021年,對於外國投資者與越南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即越南方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合資企業)的情況,最優及程序應按以下順序最少化:
– 第一步:設立越南公司;
– 第2步:申請有條件職業的合格許可證;
– 第三步:將出資資金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也稱為外國人註冊購買出資資金的程序;
– 第 4 步:申請營業執照、設立零售機構的許可證(頒發營業執照的程序僅適用於實際向消費者零售商品或開設零售店的公司)。 )。
對於此選項,外商投資公司即使有外國投資者成員,也無需辦理投資證書的頒發程序。 當企業沒有投資證書時,當國家機構的商業登記內容髮生變化時,程序將減少。 具體來說:
+ 變更手續簡單:當企業只有企業登記證時,公司名稱、公司地址、業主信息等發生變更時,只需像越南企業一樣辦理同樣的手續;
+ 無義務報告項目實施情況、投資監督報告等;
+ 無需在投資管理系統上執行更新投資信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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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頒發投資登記證的程序

對實行投資政策決定的投資項目,投資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資政策決定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頒發投資登記證書。
不屬於投資政策決定的投資項目,投資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頒發投資登記證的手續:
實施過程:
– 投資者在辦理投資登記證核發手續前,應在國家外商投資信息系統網上申報投資項目信息。 自網上申報之日起15日內,投資者應當向投資登記機關提交投資登記證申請。
– 投資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向投資者授予一個帳戶,用於訪問國家外國投資信息系統以監控申請的處理情況。
– 投資登記機構使用國家外商投資信息系統接收、處理和返回投資登記檔案結果,更新申請處理狀態並向投資者發放投資項目代碼。

6.國家對外商投資管理的內容

國家對外商投資管理的內容包括以下問題:
制定發展投資戰略、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頒布並組織實施規範投資活動的法律文件。
指導行業和地方開展投資活動。
指導、評價投資效益,檢查、檢查、監督投資活動; 解決投訴、舉報、獎勵和處理違規行為。
組織招商引資活動。

7. 管理外國投資的國家機構

管理外國投資的國家機構包括:

7.1. 越南政府

越南政府統一管理全國的國家投資。
政府規定由計劃投資部頒發投資證書,決定將投資許可證頒發下放給省和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並規定投資證書的頒發。出口加工區和工業園區。

7.2. 計劃投資部

計劃投資部是國家外國投資管理機構,向政府負責國家投資活動的管理。
計劃投資部有以下任務和權力:
• 主要負責制定並向政府提交吸引外商投資資金的戰略和計劃,起草外商投資法律項目,並協調各部委和部級機構的管理活動。外商投資活動,指導人民委員會各省、直轄市執行外商投資法律、政策情況;
• 建立全面的投資項目清單,指導投資程序,對外商投資促進和諮詢活動進行國家管理;
• 接收投資項目,並主要負責所轄項目的審批和頒發投資許可證;
• 牽頭解決外商投資項目制定、實施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 檢查、檢查外商投資活動的實施情況。

7.3. 各部委、部級機構、政府所屬機構

各部委、部級機關、直屬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國家對外國投資的管理職責,包括:
• 配合計劃投資部製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政策和規劃;
• 制定吸引外資進入其行業的計劃和項目清單;
• 參與投資項目的評審;
• 與投資項目的實施和實施有關的指導和辦理程序;
• 對所屬領域已取得投資許可證的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檢查。

7.4. 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

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職責,對本地區的外商投資實施國家管理,包括:
• 根據批准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 編制並公佈本地區吸引外資項目清單; 組織投資動員和促進;
• 參與當地外商投資項目的評審;
• 根據政府的權力下放,接受投資項目,對地方項目進行評估和頒發投資許可證;
• 制定與其職權範圍內的投資項目的製定、實施和實施相關的行政程序;
• 國家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合營各方經營活動的管理。
• 檢查、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及合作經營合同當事人的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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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越南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一些常見問題

8.1.外商投資企業由哪個稅務機關直接管理?

根據127/2015/TT-BTC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直接管理企業的權限如下:
二、稅務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管理企業的原則和省人民議會決議規定的收入分散的內容,會同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製定本通知管轄範圍內新設企業稅務機關的管理標準,報省人民委員會,考慮報省人民議會決定:
為確保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系統自動完成分配,分配稅務機關管理新設立企業的標準基本上必須以納稅人信息為依據。由商業登記機關。 制定新設立企業的稅務機關管理標準時,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a) 稅務部門直接管理下列企業:
a.1) 國有企業。
特別是對國家出資企業,稅務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建議指定稅務機關負責管理;
a.2) 外商投資企業; 投資者依法設立的BOT、BTO、BT項目企業,負責設計、建設、經營、管理項目工程以及實施其他項目;
a.3)佔全行業的企業、多領域經營的企業(如水電、郵政、電信、基建……); 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 預算收入分配到多個省級地方或者同一省、市的多個區級地區的企業,依法享有受益權;
這樣,外商投資企業將由稅務部門直接管理。

8.2 企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是否應當在國家工商登記信息系統中予以警告?

根據第127/2015/TT-BTC號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務違規警告信息交換如下:
一、國家企業登記信息系統提示的稅法違法行為包括:
a) 企業管理者個人有違法犯罪行為,已被稅務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稅法移送調查機關處理的;
b) 企業中有一名個人擔任“企業經理”或會員理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或曾擔任企業主的普通合夥人(對於私營企業); 會員會主席、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稅務機關已通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企業不再在國家管理機構的註冊地址開展業務。
c) 違反企業法規定設立的企業,如:個體私營企業主、個體經營戶不得擁有私營企業,反之亦然; 普通合夥人不得是私營企業的所有者或其他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因此,作為企業管理者的個人,有違法犯罪行為,並已被稅務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稅法移送調查機關的,應歸為個人。違規,國家工商登記信息系統予以警告

8.3 稅務總局負責交換信息以警告稅務違規行為?

根據第127/2015/TT-BTC號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稅務違規警告信息交換如下:
稅務總局負責向商業登記管理局-計劃投資部提供本條第1款所列企業設立個人和稅務機關管理企業管理者的信息。更新警告清單國家商業登記信息系統。
  工商登記機關收到企業登記資料後,對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進行審查,並會同有關稅務機關,要求個人設立企業時,企業管理人應當履行相關納稅義務。並按照稅法規定辦理。
因此,在發生本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時,稅務總局負責提供有關設立企業的個人和稅務機關管理的企業管理人員的信息。127/2015/TT-比特幣。
收到稅務總局提供的信息後,商業登記管理部門——計劃投資部應更新國家商業登記信息系統中的警告名單。

8.4 外國投資者通過哪些方式在越南投資?

根據投資法規定,外國投資者以下列形式在越南投資:
• 投資建立新公司;
• 出資投資、股份購買、認購出資;
• 投資項目的實施;
• 以BCC合約形式投資;
• 根據政府規定建立新的投資和經濟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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