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離岸投資證書頒發程序. 離岸投資是投資者的資本轉移; 或購買部分或全部營業場所的付款; 或設立所有權在越南境外開展商業投資活動並直接參與此類投資活動的管理。
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需要取得境外投資登記證書。 為了獲得證書,投資者必須首先滿足《對外投資登記證》的所有條件,然後辦理《對外投資登記證》的頒發程序。
境外投資活動將帶來諸多好處,例如能夠拓展和開拓新市場; 提高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能力; 獲取國外新技術; 提高管理能力,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補充資源。
在當前全球化趨勢下,我國鼓勵投資者到境外進行投資活動,開拓、開發和擴大市場; 提高貨物和服務出口能力,賺取外匯,獲取現代技術,提高管理能力,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補充資源。 為了支持企業辦理對外投資手續 “Law Quoc Bao”公司提供以下對外投資手續諮詢服務:
如果您需要有關您正在尋找的內容的建議或幫助,請聯繫越南國寶律師事務所,尋求在越南設立企業、投資、申請臨時居留卡和簽證、移民和法律文件、工作許可證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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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ục lục
1.什麼是境外投資?
什麼是離岸投資? 下面《Law Quoc Bao》的文章將為您提供有關海外投資問題的建議。
離岸投資是指投資者將投資資金從越南轉移到外國,並利用該投資資金賺取的利潤在境外開展投資和經營活動。 投資者欲將直接投資資金從越南轉移到國外開展業務,必須辦理簽發離岸投資證書的手續,並辦理外匯交易登記,將投資資金轉移到國外。
投資是指利用資源進行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 資源可以是越南貨幣、外幣、機械設備。 越南投資者以國內投資和境外投資兩種形式開展投資活動。
對外投資有兩種形式:對外直接投資和對外間接投資。 然而,在本文框架中,A&S僅指外國直接投資活動。
對外直接投資活動是指越南投資者在境外設立或出資經濟組織,直接管理和管理境外經濟組織,並使用資金、機械和設備出資。
越南國家不禁止越南投資者在海外經濟組織中的資本持股比例。 資本持有比例問題將由東道國法律規定。
對外投資活動
2. 境外投資活動的法律文件
2020 年投資法;
指導投資法的第 31/2021/ND-CP 號法令;
03/2021/TT-BKHDT 號通知規定了與越南投資活動、越南對外投資和投資促進相關的文件和報告的格式。
指導投資法的第 31/2021/ND-CP 號法令;
03/2021/TT-BKHDT 號通知規定了與越南投資活動、越南對外投資和投資促進相關的文件和報告的格式。
3. 境外投資形式
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有以下幾種形式:
根據東道國法律在外國設立公司;
根據東道國法律在外國設立越南公司分公司;
在國外執行 BCC 合同;
取得境外經濟組織部分或者全部註冊資本,參與境外經營投資活動的管理和開展;
買賣證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或者通過境外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中介機構進行投資;
符合東道國法律的其他形式的投資。
注:企業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時,無需辦理外商投資證書辦理手續。
4. 個境外投資項目類型
根據出資額,境外投資者分為以下四類:
該項目無需政策審批,境外投資資本不超過200億越盾。
該項目無需政策審批,海外投資資金超過200億越盾。 (請諮詢越南國家銀行)。
須經總理政策批准的項目:
(銀行、保險、證券、新聞、廣播、電視、電信等領域對外投資資金4000億越盾以上的項目;
對外投資資金8000億越南盾及以上的非銀行、保險、證券、新聞、廣播、電視和電信投資項目。
須經國會政策批准的項目:
對外投資資金達20萬億越盾或以上的項目;
需要採用特殊機制和政策的項目需要由國會決定
5.對外投資的決定權
對於境外投資項目,國家從一開始就出台了項目控制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項目的實施需要國家機構投資政策的批准。 2020年投資法第56條對此內容具體規定如下:
– 國會批准以下項目的對外投資政策:
+ 對外投資資本20萬億越盾以上的投資項目。
+ 需要採用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投資項目需要由國會決定。
除屬於國會批准投資政策權限的項目外,總理應批准以下投資項目的對外投資政策:
+ 對外投資資金4000億越盾以上的銀行、保險、證券、新聞、廣播、電視、電信領域的投資項目。
+ 不屬於上述情況但海外投資資本達8000億越南盾或以上的投資項目。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投資項目,不實行對外投資政策核准。 普通項目的要求比較簡單,不需要經過國家機構的批准步驟,但對外投資的決定必須遵守相關法律。
據此,2020年投資法第59條關於境外投資決定的規定如下:
——國有企業開展的投資活動,其對外投資決策必須嚴格遵守企業國有資本投資生產、經營管理和使用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業主代表機構根據其權限決定對外投資,並對投資活動的效率負責。
– 對於其他對外投資活動(非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將根據2020年企業法的規定由投資者自行決定,投資者本人應對其境外投資決策負責。
6.境外投資行業條件
❖ 禁止對外投資的行業和行業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53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從事下列禁止境外投資的行業和行業:
– 2020年投資法第6條和相關國際條約規定了禁止商業投資的項目和行業。 據此,境內投資法規定禁止境外投資經營的行業包括:
+ 2020 年投資法附錄一中規定的麻醉品交易
+ 2020 年投資法附錄二中指定的化學品和礦產貿易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一規定的天然來源野生動植物標本的交易; 2020年投資法附錄三規定的自然開采的第一類瀕危、珍貴和稀有森林植物、動物和水生動物的標本。
+ 賣淫業務。
+ 買賣人、組織、屍體、人體部位、人類胎兒。
與克隆人相關的商業活動。
+ 鞭炮貿易。
+ 債務催收服務業務。
——依照對外貿易管理法規定禁止出口技術和產品的行業和行業。
– 根據東道國法律禁止開展業務的航線和行業。
❖有條件對外投資的行業和專業
2020年投資法第54條第1款列出了有條件對外投資的行業和行業,包括:
– 銀行。
– 保險。
– 庫存。
– 報刊、廣播和電視。
– 房地產業務。
上述五個行業和專業的境外投資條件由國會法律和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法令和決議、政府法令和越南作為投資經濟體成員的國際條約規定。
此外,第 31/2021/ND-CP 號法令還制定了指導有條件投資行業和專業條件的法規。 因此:
+ 對於銀行、保險和證券行業:投資者必須符合銀行、保險和證券領域法律規定的條件,並經主管部門書面批准。
+ 對於新聞、廣播和電視行業,投資者是獲得越南新聞、廣播和電視經營許可並經信息和通信部書面批准的組織。
+ 對於房地產業務線:投資者是根據2020年企業法成立的企業
7. 取得境外投資許可的條件
獲得境外投資許可的條件可以理解為2020年投資法第60條規定的授予對外投資登記證書的條件。因此,為了獲得證書,投資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對外投資活動符合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的原則。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活動,必須遵守《2020年投資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接受投資國家和地區(以下簡稱接受投資國)法律的規定以及相關國際條約; 對海外投資活動效率的自我責任。
其次,對於有條件對外投資的行業和行業,不屬於禁止出境且符合對外投資條件的行業和行業。
三是投資者承諾自行安排外匯或承諾在授權的信貸機構門口安排外匯開展境外投資活動。
第四,有境外投資決定(2020年投資法第59條規定)。
第五,有稅務機關確認投資者履行納稅義務的文件。 稅務機關認證的時間自提交投資項目資料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8. 境外投資項目終止
對外投資項目終止的案件可以理解為境外投資登記證書失效的案件。 該內容列於2020年投資法第64條第1款,包括以下情況:
1、投資方決定終止投資項目的運營。
2、投資項目的經營期限按照東道國法律規定屆滿。
3.根據合同、企業章程規定的終止經營條件。
4.投資者將全部境外投資資金轉讓給外國投資者。
5、自頒發境外投資登記證書之日起24個月內,投資者未按照或無法按照在國家管理機構登記的時間表實施投資項目,且未辦理調整手續的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6. 外國經濟組織依照東道國法律解散或者破產。
7.根據法院判決、決定、仲裁裁決。
9. 境外投資許可證申請
對外投資登記文件;
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證、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設立證書或其他證明投資者作為組織的法律地位的同等文件的副本;
提出投資項目;
稅務機關證明投資者截至提交投資項目檔案時的納稅義務的文件;
自平衡外彙來源的書面承諾或授權信貸機構為投資者安排外匯安排的書面承諾;
證明以下項目投資項目地點的文件: 能源項目; 農林水產品飼養、種植、捕撈、加工項目; 礦產勘查、勘探、開採、加工領域的投資項目; 生產、加工、製造設施建設投資項目; 房地產和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項目。 文件可以是: 接受投資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許可證或同等文件,其中包含主管機構和組織確定土地使用地點和規模、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賃的內容; 中標合同、承包合同或者土地劃撥、租賃合同; 投資、商務合作合同,明確土地使用地點和規模; 接受國或地區的主管機構、組織和個人之間原則上簽訂土地分配協議、土地租賃協議、經營場所租賃協議、投資和商業合作協議。
決定海外投資
銀行、證券、保險、科技領域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者應當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符合投資條件的書面批准文件。機構、證券法、科學技術法、保險業法。
“Law Quoc Bao”授權書
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證、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設立證書或其他證明投資者作為組織的法律地位的同等文件的副本;
提出投資項目;
稅務機關證明投資者截至提交投資項目檔案時的納稅義務的文件;
自平衡外彙來源的書面承諾或授權信貸機構為投資者安排外匯安排的書面承諾;
證明以下項目投資項目地點的文件: 能源項目; 農林水產品飼養、種植、捕撈、加工項目; 礦產勘查、勘探、開採、加工領域的投資項目; 生產、加工、製造設施建設投資項目; 房地產和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項目。 文件可以是: 接受投資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許可證或同等文件,其中包含主管機構和組織確定土地使用地點和規模、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賃的內容; 中標合同、承包合同或者土地劃撥、租賃合同; 投資、商務合作合同,明確土地使用地點和規模; 接受國或地區的主管機構、組織和個人之間原則上簽訂土地分配協議、土地租賃協議、經營場所租賃協議、投資和商業合作協議。
決定海外投資
銀行、證券、保險、科技領域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者應當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符合投資條件的書面批准文件。機構、證券法、科學技術法、保險業法。
“Law Quoc Bao”授權書
接收和處理檔案的機構
投資者向計劃投資部提交投資項目資料。
投資者向計劃投資部提交投資項目資料。
10. 越南離岸投資證書頒發程序
第一步:準備海外投資文件
投資者需要準備境外商業項目的文件,為辦理離岸投資證書的簽發手續做好準備。 需要準備的主要信息包括:
投資項目名稱/境外公司名稱;
項目在國外的地點信息;
國外業務線;
有關國外合作夥伴的信息;
有關海外投資資本的信息。
投資者聯繫外國商業登記機構/或外國律師/或聯繫越南法律公司,了解在外國進行商業登記的程序並準備文件。
第二步:申請境外投資證書
境外投資證書申請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對外投資登記文件(表格,原件)
2. 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核證副本)
– 個人投資者:身份證複印件、身份證或護照;
– 對於機構投資者:商業登記證副本; 投資證明(如有)(核證副本)
3、投資者經濟能力證明文件:
– 確認銀行賬戶餘額
– 投資者作為法人實體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
4、自我平衡外彙來源的承諾或授權信貸機構為投資者安排外匯安排的書面承諾; (核證副本)
5. 稅務機關證明投資者截至提交投資項目資料時的納稅義務的文件(核證副本)
6、對外投資決定(原件)
7、銀行、證券、保險、科技等領域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者應當提交國家主管機關符合條件的書面批准文件。證券法、科學技術法、保險業法(正本)
8. 海外商業登記證明(如有)(核證副本)
9. 越南法律授權書(原件)
*** 檔案接收和處理機構:計劃投資部。
頒發投資登記證書時間:
計劃投資部自收到投資項目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資料送交國家有關部門徵求評審意見。
自收到投資項目資料之日起15日內,諮詢機構應當對其管理內容提出評估意見。
外幣資本匯出金額達到200億越南盾或以上時,計劃投資部應取得越南國家銀行的書面意見。
對需要政府決定投資政策的項目,計劃投資部自收到投資項目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審並作出評審報告,報送總理政府。
對於需要國會決定投資政策的項目:計劃投資部應向總理報告成立國家評估委員會(5天內)。 國家評估委員會組織評估並準備評估報告(90天內),政府將對外投資政策決定文件送交國會負責核查的機構(在宣布之前)。為期 60 天的國民議會會議開幕)。
第三步:辦理與境外投資活動相關的外匯交易登記。
投資者取得境外投資證書或境外營業執照後,應當到投資者所屬國家銀行、投資資金和資本賬戶辦理外匯交易登記,在授權的信貸機構開立投資,在境外開展投資活動,投資資金現金匯出境外的進展情況。
境外投資活動外匯交易登記資料包括:
申請辦理與境外投資活動有關的外匯交易登記。
境外投資證書複印件。
書面批准或營業執照或證明在東道國投資權利的文件的外文、越南語翻譯件。
授權信貸機構開立投資者投資資金賬戶的書面證明原件,明確註明賬戶號碼和外幣幣種。
授權信貸機構對投資者在取得境外投資登記證書前已匯出境外金額的書面證明原件。
以越南盾向境外轉移投資資金時,需要以越南盾向境外轉移投資資金的書面說明。
第四步:將投資資金轉移到國外
投資者完成外匯交易登記後,根據登記的項目進度將投資資金劃轉境外。
如果資本轉移時間表發生變化,必須向主管國家銀行登記。
第五步:實施離岸投資報告製度
獲得境外投資登記證書後,投資者註冊並獲得國家投資門戶網站賬戶,按照規定執行定期報告製度。
11.一些相關問題:
11.1 不屬於境外投資政策核准項目的,辦理境外投資登記證書的順序和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第31/2021/ND-CP號令第78條第2款規定,對不實行境外投資政策核准的項目頒發境外投資登記證書的順序和程序如下:
– 投資者在國家投資信息系統上申報申請對外投資登記證書的信息檔案,並於未來15天內向計劃投資部提交03套文件(含01份正本)。 文件齊全且達到規定數量後,由計劃投資部接收;
– 計劃和投資部檢查申請的有效性。 資料無效或有需要澄清內容的,計劃投資部應自收到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發出書面通知;
– 向境外轉移的外幣資本金額相當於200億越南盾或以上時,計劃投資部應根據越南國家銀行法第61條第3款的規定,以書面形式諮詢越南國家銀行。投資.. 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越南國家銀行應就頒發證書前的資本轉移境外情況向計劃投資部發出書面答复。 ; 投資者滿足法律規定的資金劃撥條件; 貸款、對境外經濟組織的貸款、對境外經濟組織的擔保及其他相關問題;
– 境外投資項目存在投資者向境外經濟組織發放貸款開展投資活動內容的,取得境外投資登記證書後,投資者應當: 辦理境外投資核准手續依照外匯法放款;
– 境外投資項目涉及新聞、廣播電視行業的,計劃投資部應按照第31/2021/ND號決定第72條第2款的規定書面徵求信息通信部的意見- CP。 信息通信部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計劃投資部作出書面答复;
– 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5天內,計劃投資部應頒發境外投資登記證書,其中記錄了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37條規定的投資項目代碼,以及同時抄送越南國家銀行、財政部、外交部、勞動榮軍和社會事務部、直線管理部、省人民委員會、中央直轄市如果投資者總部或登記為永久居留地,則證明投資者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投資者所有者的代表機構(如有);
– 申請無效或不符合頒發《對外投資登記證》條件的,計劃投資部應出具不予頒發《對外投資登記證》的書面通知,並註明理由用於發送給投資者。
11.2《網上投資登記證書》的簽發和調整有哪些規定?
根據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80條規定,對外投資登記網上證書的簽發和調整如下:
網上投資登記證書的核發及調整
1.對於境外投資資本額低於200億越盾且不屬於有條件境外投資範圍的境外投資登記證書的頒發或調整申請,投資者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選擇提交紙質申請:辦理本令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相應流程,或者以數字簽名或無數字簽名兩種形式之一在國家投資信息系統上提交在線申請。
二、投資項目代碼、資料以及對外投資登記證書的頒發、調整程序,應當符合本令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應規定。
境外投資登記證書信息補發、更正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81條規定,境外投資登記證書信息的補發和更正程序如下:
對外投資登記證書信息的補發和更正程序按照第31/2021/ND-CP號令第四十一條的相應規定執行。
11.3 個人可以申請外商投資許可證嗎?
根據第31/2021/ND-CP號令第六十八條規定,允許個人自行辦理對外投資手續併申請對外投資許可證,但下列情況除外:
依照幹部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法規定的干部、公務員和公職人員;
越南人民軍各機關、單位的軍官、士官、職業軍人、國防工人和軍官; 越南人民公安機關和單位的軍官、專業士官、公安工作人員,但被任命為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授權代表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除外;
企業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的國有企業專業領導、管理人員,除被任命為管理企業國家出資的授權代表的人員外;其他職業;
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認知和行為控制有困難的人; 不具有合法地位的組織;
正在審查刑事責任、拘留、正在服刑、正在強制戒毒所、義務教育機構執行行政處理措施的人員或者被法院禁止擔任某些職務、禁止從事
11.4 您將投資資金轉移到國外哪個賬戶? 我應該請求什麼機構的許可?
投資者必須開立離岸直接投資資本賬戶才能將投資資金轉移到境外。
投資者(非信貸機構)向境外轉移資金前,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總行所在省/市的國家銀行分行提出申請,辦理資金轉移登記。
11.5 境外投資出資晚了怎麼辦?
對外投資證書已頒發,但投資者尚未在境外繳納預定出資額的,須在國家投資信息系統辦理更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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