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必須申請越南的投資政策

項目必須申請越南的投資政策. 投資是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 因此,2014年《投資法》的出台是促成法律走廊建成的重要因素,為該領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目前,大多數投資項目都是在項目實施地的計劃投資部登記的。 但對於某些特殊情況,項目除需獲得計劃投資部批准外,還須獲得人民委員會、政府或國會等上級機構的批准。 以下是根據2014年《投資法》規定需要申請投資政策的項目。投資項目必須申請三種類型的政策:國會投資政策、總理政策、省人民委員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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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需要申請投資政策審批?

說到批准投資政策,大家一定有一個同樣的疑問,為什麼要批准投資政策,但不立即為項目頒發投資登記證,因為在文件審核的過程中。投資登記還必須考慮項目的各個方面。
首先,需要再次重申的是,投資政策並非所有項目都需要審批,而只是文章中提到的某些類型的項目。
申請此類項目投資政策核准的理由是:
– 確保經濟平衡和發展符合國家方向;
– 投資者本身、項目制定機構需要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成本高且耗時,因此避免出現調查研究後未得到國家主管部門驗收而造成浪費的情況。

2.什麼是投資政策審批?

投資政策的批准是指國家主管機構對項目的目標、地點、規模、進度和期限的批准; 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表格以及實施投資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如有)(第61/2020/QH14號投資法第3條第1款)。
由此可見,批准投資政策是對投資項目實施意圖和方向的初步批准,具體內容如下:
– 項目的目標、地點、規模、進度和持續時間;
– 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表;
– 項目實施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如有)。
此類批准必須由國家主管機構進行。 根據投資項目的領域和規模,每一類項目都有不同的投資政策審批機構。
項目必須申請越南的投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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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須申請投資政策的項目清單及投資政策決定機關。

a) 國會投資政策決定的項目:
除根據公共投資法屬於國會決定投資政策權限的項目外,國會決定以下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
– 對環境影響較大或有可能嚴重影響環境的項目,包括:
+) 核電站;
+) 50公頃及以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保護區、科研實驗林土地用途改變; 流域防護林50公頃以上; 防風、防沙、防浪、防海、環保防護林500公頃以上; 生產用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
– 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用於種植兩種或兩種以上作物的濕稻,面積在500公頃或以上;
——山區移民2萬人以上,其他地區移民5萬人以上;
– 需要採用特殊機制和政策的項目應由國會決定。
b、政府投資政策決定的項目:
除根據公共投資法有權決定投資政策的項目以及2014年投資法第30條規定的項目外,下列項目的投資政策由總理決定:
–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無論資金來源如何:
+)山區安置1萬人以上,其他地區安置2萬人以上;
+) 機場的建設和運營; 航空運輸;
+) 國家海港的建設和經營;
+) 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和加工;
+) 投注、博彩及賭場商業活動;
a) 香煙製造;
+) 發展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和經濟區功能區的基礎設施;
+) 高爾夫球場的建設和經營;
– 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項目,投資額5萬億越南盾或以上;
– 100%外資的航運業、網絡基礎設施電信服務業、綠化、出版、新聞、設立科技組織、工商企業等科技產業領域的外商項目;
– 根據法律規定由總理決定投資政策或投資決定的其他項目。
c、2014年投資法第32條規定,省人民委員會投資政策的決定權如下:
* 除根據公共投資法有權決定省人民委員會投資政策的項目和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項目外,下列項目的投資政策由省人民委員會決定:項目:
a) 項目由國家劃撥或租賃土地,未經拍賣、招標、轉讓的; 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
b) 項目使用技術轉讓法規定限制轉讓的技術清單中的技術。
*本條第一款a點規定的投資項目,按照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在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實施的,無需報送經委。人民委員會決定投資政策。”
因此,當企業要投資某個項目,需要申請政策時,根據該項目的具體特點,決定投資政策的權限也會有所不同。

4、需要辦理投資證書頒發手續但不需要申請投資政策的情況和申請投資證書的程序。

不需要政策的投資項目包括:
–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項目;
– 2014年投資法第23條第1款規定的經濟組織的投資項目:
*** 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經濟組織,必須符合外國投資者規定的條件並履行投資程序; 投資、出資、購買經濟組織的股份和出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BCC合同進行投資:
a) 合夥經濟組織中,外國投資者持有註冊資本51%以上,或者普通合夥人多數為外國自然人;
b) 擁有本條a點規定的經濟組織持有註冊資本51%或以上;
c) 本條a點規定的外國投資者和經濟組織持有註冊資本51%或以上。”
如果投資項目不需要申請投資政策批准,那麼申請投資證書的程序是什麼?
首先,投資者提交01套投資登記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 實施投資項目的書面請求;
– 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證、公民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證明投資者作為組織的法律地位的成立證書或其他同等文件的副本;
– 投資項目建議書,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實施投資者、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和資金動員計劃、投資地點、期限和投資進度、勞動力需求、提出投資激勵措施、評估項目的社會經濟效力;
– 以下文件之一的副本: 投資者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 承諾母公司的財務支持;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的承諾; 投資者財務能力的保證; 解釋投資者財務能力的文件;
– 提出土地使用需求; 項目未向國家申請劃撥、租賃土地或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的,憑場地租賃協議副本或其他證明投資的文件,有權使用該場地實施投資項目;
– 2014年投資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b點規定的項目使用技術說明,包括以下內容:技術名稱、技術來源、工藝流程圖; 主要規格; 主要機械、設備和技術的使用狀況;
– BCC合同形式的投資項目的BCC合同。
已運營的投資項目,自實施之日起至申請投資登記證時,應將投資項目建議書替換為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頒發投資證書的時間:自收到有效申請並滿足以下條件之日起15天內:
– 投資項目的目標不屬於禁止投資經營的行業和行業;
– 符合外國投資者投資條件的投資項目。
以上文章僅供參考。
投資證書頒發機構:
– 計劃投資部對下列項目領取並頒發投資登記證:工業園區、加工區、高新區以外的投資項目以及工業園區內的投資項目。未設立工業園區、加工區、高新區管委會的地方。
– 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和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應為工業園區、加工區和工業園區、高技術區、經濟區的投資項目准入並頒發投資登記證書。

5、不遵守投資政策書面批准的處罰

2021年12月28日,政府發布第122/2021/ND-CP號法令,關於規劃投資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具體如下:
對於實施投資項目的違規行為:根據政府2021年12月28日第122/2021/ND-CP號法令第19條第2款a點規定,當企業未遵守該法令內容時,書面批准投資政策、批准投資政策、同時進行投資者批准、投資者批准、投資登記證書將被處以7000萬越南盾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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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投資政策項目的一些問題

6.1 決定規劃或項目投資政策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2019年《公共投資法》第十八條規定,決定具體項目和項目投資政策的條件如下:
1)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依照規劃法由主管機關決定或者批准的相關規劃。
2)不得與已經有投資政策決定或者投資決定的方案、項目進行複制和重複。
3) 符合平衡公共投資資本的能力以及為使用多種資本來源的計劃和項目調動其他資本來源的能力。
4)按照舉債、償還公共債務、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的能力。
5)確保社會經濟效率、國防、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6)不需要決定投資政策的任務和項目包括:
– 投資準備任務;
– 規劃任務;
– 緊急公共投資項目;
– 國家目標計劃下的項目;
– 主管部門已決定投資政策的項目的組成項目。

6.2 目前的投資政策決策程序是怎樣的?

投資政策決定申請材料:
第 40/2020/ND-CP 號法令第 20 條對以下文件作出了規定:
第二十條 向主管機關提交項目投資決定的資料
***  向主管機關提交決定投資項目或項目的資料:
a)根據評估意見報請主管部門決定方案、項目的投資並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b) 主管機關對計劃或項目投資政策的決定;
c) 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報告;
d) 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本條第一款規定之投資計劃或項目,向主管機關提交決定投資之文件數量為五份。
*** 依據公共投資法規定,將補償、扶持、安置、清理等項目劃分為獨立項目,報請主管機關決定投資的材料:
a) 對於有建築成分的項目,遵守建築法;
b)無建築構件的工程,應當遵守本令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c) 按照投資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補償、扶持、移民安置、場地清理項目以及從國家重點項目或A類項目中分離出來的其餘項目。公共工程按照投資法分類根據投資政策的決定對項目進行分類。

6.3 處理投資政策決定申請需要多長時間?

自有權決定投資的機構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決定投資某個計劃或項目的時間如下:
a) 公共投資計劃:不超過20天;
b) A組項目:不超過15天;
c) 項目B、C組:不超過10天。
自主管機關決定投資該計劃或項目之日起15天內:
a) 中央預算資金管理項目的部委、中央和地方機構報計劃投資部、財政部決定項目投資,項目已獲得審批機關批准;
b) 地方各級國家預算內投資項目或項目管理機構報同級計劃投資部、財政部和專門投資管理機構批准。經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
通過上面的文章我們都了解到,需要申請投資政策的項目資金規模非常龐大且複雜。 有關此問題的更詳細信息,讀者可以撥打總機0763387788進行深入諮詢。 此外,“Law Quoc Bao還提供與企業設立、解散、重組等相關的多項服務。為了支持與行政手續相關的服務,客戶可撥打熱線電話0763387788 “Law Quoc Bao” 隨時準備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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