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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投資證書? 投資登記證(或投資許可證)是記錄投資者投資項目登記信息的紙質或電子文件。 如果投資者完全符合現行法律在越南開展業務的條件,越南主管部門將向投資者頒發投資證書。
投資登記證書將包括以下信息:
– 投資項目名稱。
– 投資項目代碼。
– 投資者。
——投資項目的目標和規模。
– 投資項目所在地
– 使用土地面積。
– 投資項目的投資資金(包括投資者的出資和動員資金)。
– 投資項目的運營期限。
– 投資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包括:
– 出資和資金籌集的進展情況;
– 投資項目主要經營目標的實施進展情況,投資項目分階段的,應當具體說明各階段的進展情況。
– 投資激勵和支持的形式以及申請的理由和條件(如有)。
– 投資者實施投資項目的條件(如有)。
2. 什麼是投資證書變更?
——投資證書調整,是指組織或者個人(投資項目業主)依法辦理主管機關頒發的投資登記證書信息變更手續。
– 2020年投資法第41條規定,在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投資者有權調整目標、轉讓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合併項目或者分割投資項目、分拆項目分為多個項目,利用屬於投資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資產出資設立企業、合作經營或者其他內容的,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
– 投資項目調整導致投資登記證內容髮生變化的,投資者應辦理投資登記證調整手續。
投資憑證調整變更操作具有以下特點:
– 由投資項目的投資者或合法授權人執行;
– 向國家主管機構提交調整檔案;
– 投資證書的調整不違反項目實施地的法律或規劃問題。
越南投資證書調整 3、投資證書調整案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項目業主有權調整投資項目:
• 變更投資項目代碼;
• 變更投資者的姓名、地址、信息;
• 變更投資項目名稱;
• 投資者變更;
• 變更投資項目所在地、投資項目用地面積;
• 變更、轉讓投資項目;
• 投資項目目標和規模的變化;
• 實繳資本/出資額的變化(包括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和從外部動員的資本):資本增加,……;
• 改變出資和投資項目動員的時間表;
• 投資項目進度變化:基礎設施建設進度、項目投產進度; 實現業務目標的進展; 項目的主要項目; 如果項目分階段實施,則明確規定以下內容:各階段的目標、時限、活動內容;
• 變更投資辦學業主審批過程中已評估、諮詢的技術;
• 投資激勵和支持(以及申請理由和條件);
• 在下列情況下改變投資政策:
a) 改變投資政策批准書規定的目標; 增加投資政策核准對象;
b)用地規模變化超過10%或超過30公頃,改變投資地點;
c) 投資資本總額變化20%以上,導致投資項目規模發生變化;
d) 項目總投資時間較初始投資政策書面批准的投資項目進度超過12個月的投資項目實施進度延長;
dd) 投資項目運營期限的調整;
e) 改變投資政策審批過程中已評審、諮詢的技術;
g) 投資政策已獲批准的投資項目的投資者變更與項目開發、運營前投資者批准同時發生或變更投資者條件(如有)。
注: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41條第4款,如果投資項目已獲得投資政策批准,投資者不得調整投資項目的實施進度,與投資額相比超過24個月初始投資政策書面批准文件中載明的投資項目實施進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根據民法和土地法的規定克服不可抗力的後果;
• 因投資者遲遲不能獲得國家劃撥、租賃土地或獲准改變土地用途而調整投資項目的實施進度;
• 應國家管理機構或執行行政程序緩慢的國家機構的要求調整投資項目的進度;
• 由於國家機構規劃變更而調整投資項目;
• 變更投資政策批准文件規定的目標,增加投資政策批准的目標;
• 將總投資資本增加20% 或更多會改變投資項目的規模。
4.什麼時候需要修改投資登記證?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41條規定:
投資項目調整
1、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投資者有權調整投資項目目標、轉讓部分或者全部投資項目、合併項目或者將一個項目分拆為多個項目、使用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資產投資項目以出資設立企業、合作經營或者其他內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
2、投資項目調整導致投資登記證內容髮生變化的,投資者應當辦理投資登記證調整手續。
3、投資政策已獲批准的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辦理投資政策調整審批手續:
a) 改變投資政策批准書規定的目標; 增加投資政策核准對象;
b)用地規模變化超過10%或超過30公頃,改變投資地點;
c) 投資資本總額變化20%以上,導致投資項目規模發生變化;
d) 項目總投資時間較初始投資政策書面批准的投資項目進度超過12個月的投資項目實施進度延長;
dd) 投資項目運營期限的調整;
e) 改變投資政策審批過程中已評審、諮詢的技術;
g) 投資政策已獲批准的投資項目的投資者變更與項目開發、運營前投資者批准同時發生或變更投資者條件(如有)。
4、已批准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投資者不得較書面批准的投資項目進度調整投資項目進度超過24個月。第一次,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a) 發生不可抗力時,按照民法、土地法的規定補救後果;
b) 因投資者劃撥土地、土地租賃或國家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延誤而調整投資項目的實施進度;
c) 應國家管理機構或執行行政手續緩慢的國家機構的要求,調整投資項目的實施進度;
d) 因國家機關規劃變化而調整投資項目的;
dd) 改變投資政策書面批准中規定的目標; 增加投資政策核准對象;
e) 增加總投資資本20%以上,導致投資項目規模發生變化。
5. 有權批准投資政策的國家機構有權批准投資政策的調整。
因申請調整投資項目導致投資項目屬於上級機關批准投資政策的,上級機關有權依照本條規定批准調整投資政策。
6、投資政策調整的順序和程序分別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有關調整內容的規定。
7、因申請調整投資項目導致投資項目需要實行投資政策審批的,投資者在調整投資項目前必須履行投資政策審批手續。
8. 政府應詳細說明本條。
根據上述規定,投資項目調整導致投資登記證書內容髮生變更時,投資者必須辦理投資登記證書調整手續。
5、投資證書調整資料 5.1. 對於不屬於投資政策層面的項目 記錄數:01 套。
投資證書調整檔案包括以下文件:
• 調整投資項目的書面請求;
• 當前的投資登記證書;
• 截至調整時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報告;
• 投資者因下列問題之一而調整投資項目的決定:
– 投資項目所在地; 土地利用面積。
——投資項目的目標和規模。
– 項目投資資金(包括投資者出資和動員資金)、出資進度和資金來源動員情況。
– 項目持續時間。
– 投資項目實施進度表:基本建設及投產進度表(如有); 項目運營目標和主要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項目分階段實施的,應當明確各階段的目標、期限和運營內容。
解釋或提供與投資證書內容調整相關的文件,包括:
• 投資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 證明投資者財務能力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表; 承諾母公司的財務支持;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的承諾; 投資者財務能力的保證; 其他證明投資者經濟能力的文件;
• 投資項目調整建議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資者或投資者選擇形式、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及資金籌措計劃、地點及地點、期限、實施進度、現狀情況等信息。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情況及擬用地需求(如有)、勞動力需求、投資激勵建議投資額、影響、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環境影響初步評估(如有)環境保護;
• 建築法規定須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者可以提交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投資項目建議書;
• 投資項目未向國家提出劃撥、租賃土地或者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其他確定場地使用權的文件複印件。實施投資項目;
• 按照技術轉讓法規定進行技術鑑定和諮詢的項目的投資項目所使用技術的說明;
• BCC合同形式的投資項目的BCC合同;
• 法律規定的與投資項目、投資者條件和能力要求有關的其他文件(如有)。
5.2. 對於必須給予投資政策的項目 投資者變更投資證書前,必須辦理投資政策調整手續。
有權批准投資政策的國家機關有權批准投資政策的調整。 因申請調整投資項目導致該投資項目屬於上級機關批准投資政策的,上級機關有權批准調整投資政策。
投資政策獲得批准後,投資者應持上述文件調整《投資證書》。
越南投資證書調整 6. 調整投資證書的程序和命令
6.1. 外國投資者無需出資或購買股份即可修改投資證書 調整投資證書的步驟:
第一步:投資者在辦理投資登記證調整手續前,應在國家外商投資信息系統網上申報投資項目信息。
第二步:自網上申報之日起15日內,投資者應向投資登記機關提交投資登記證書頒發和調整申請。
第三步:投資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向投資者授予一個帳戶,用於訪問國家外商投資信息系統,以監控申請的處理情況。
第四步:投資登記機構使用國家外商投資信息系統接收、處理和返回投資登記結果,並更新申請處理狀態。
第5步:更改商業登記證書上的相關內容並在國家商業登記門戶網站上發布商業登記信息。
投資證書調整導致企業登記證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投資者須按照2020年企業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6.2. 新外國投資者出資或購買股份時投資證書的調整 第一步:投資者向經濟組織總部所在地投資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辦理出資、購買股份或者對外商投資公司出資登記手續;
第二步:投資者向商業登記署提出申請,辦理在商業登記證上記錄投資者信息的手續;
第三步:辦理投資證書調整手續,更新新投資者信息及投資項目相關調整內容;
第四步:投資者新增有條件經營項目的,仍按照商業登記證上的信息,繼續到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商業登記證變更手續。
第五步:按照專門法律申請有條件業務的營業執照。
調整投資登記證書時的注意事項
• 投資者提出調整投資登記證內容導致投資項目需要作出投資政策決定的,投資登記機關應當在調整投資登記證前履行投資政策決定程序;
• 尚未辦理商業登記證分離手續的企業,須將投資證分離為投資登記證和商業登記證,並按規定重新加蓋新印章;
• 對於新調整的業務線,屬於有條件的業務線,要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保證條件。
7. 實施投資證書變更的機構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修改投資證書的權限如下:
• 對於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投資項目的投資登記證書,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經濟區有權修改投資證書;
• 對於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以外的投資項目的投資登記證書,省、市計劃投資部門有權調整投資證書。
另外,有權調整投資證書的機構為投資項目直接實施投資項目的投資登記機構或擬為投資者設立投資項目調整辦公室的投資登記機構。
• 在02個及以上省份實施的投資項目;
例如:發電機生產投資項目A,在海陽和海防兩地工業園區都有工廠,但其總部(運營辦公室)在海防,管理委員會將有權向海防工業園區管理者發出並修改A項目投資證書。
• 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內外實施的投資項目。
示例:生產服裝和服裝的投資項目X,在海防省安陽區安陽工業園設有工廠,但在安陽工業園外(設在海防市)設有控制辦公室,以進行交換和貨物出口,X項目投資證書的主管調整機構是海防市計劃投資局。
• 未設立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或不在項目範圍內的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投資項目. 受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管理。
例如:項目Y在A省某工業園區投資生產電能設備,但該省尚未設立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則由A省計劃投資廳管轄。修改Y項目投資證書。
8. 辦理投資許可證調整申請的時限
根據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47條關於調整投資登記證書的順序和程序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已取得投資登記證書、不需核准投資政策調整的投資項目的調整程序
投資項目調整涉及投資項目名稱或者投資登記證書上投資者姓名變更的,投資者應當向投資登記機關提出投資項目調整的書面申請。持有與投資項目名稱、投資者姓名變更相關的文件進行登記。 投資登記機關收到投資登記證變更書面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為投資者修改投資登記證。
因此,投資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資登記證調整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為投資者修改投資登記證。
9.投資證書未變更的違法處罰
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投資登記證書的,企業需遵守規定。 這對於避免投資計劃領域的行政處罰是必要的。
關於製裁規劃和投資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第122/2021/ND-CP號法令規定如下:
*** 首先,第15條規定了對違反越南投資活動信息和報告製度的製裁:
1.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及時提交或者內容不完整的投資監督評價報告;
b) 不遵守規定的定期投資監測和評估報告製度的。
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 30,000,000 越南盾以上 5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罰款:
a) 不遵守投資活動報告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按時報告的;
b) 對投資活動作出不誠實和不准確的報告;
c) 自BCC合同中終止外國投資者辦事處運營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未向辦事處所在地投資登記機關發送通知文件;
d)自決定停止投資項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向投資登記機關發出通知的;
dd)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自投資項目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未向投資登記機關通知或未送達投資項目終止經營決定。 1 《投資法》第 48 條。
3、補救措施:
a) 違反本條第一款a項規定,投資監督評估報告內容不充分的,強制補充缺失內容;
b) 對本條第 1 款 b 點規定的違規行為,強制執行規定的定期投資監測和評估報告製度;
c) 對於未遵守本條第 2 款 a 點規定的違規行為的報告製度,強制執行投資活動報告製度;
d) 有本條第2款c、d、dd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強制向投資登記機關發出終止投資項目運營的通知或決定。
*** 其次,第十六條對違反越南商業投資條件的處罰規定如下:
1.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濟組織出資、購買股份或購買出資的行為,處以80,000,000越盾至100,000,000越盾的罰款。
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 100,000,000 越南盾以上 20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罰款:
a) 投資者轉讓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部分或者全部投資項目;
b) 2020年投資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b、c點規定的外國投資者、經濟組織接受不符合投資法規定條件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項目的轉讓。法規。
3. 在法律規定禁止投資和經營的行業和行業中進行商業投資活動的,處以2億越南盾至3億越南盾的罰款。
四、補救措施:對違反本條第一款、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強制終止投資經營活動,並退還禁止投資經營領域投資的違法所得。
*** 三、第十九條規定了對越南實施投資項目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1.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未繳納託管保證金或未就託管義務提供銀行擔保,以確保國家劃撥、租賃土地或者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的投資項目的實施,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
b) 實施程序以確保投資項目不能按時實施;
c) 根據投資管理機構的書面要求,增加項目投資資金,無需額外繳納保證金,也不補充信貸機構託管擔保;
d) 為降低項目實施成本而違法、不實、不准確地申報和準備資料。
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 70,000,000 越南盾以上 10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罰款:
a) 不符合投資政策書面批准、投資政策與投資者批准同時批准、投資者批准、投資登記證書內容的;
b) 未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投資項目清算程序和對國家財政義務的;
c) 停止投資項目運營時間累計超過12個月。
3.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 100,000,000 越南盾以上 20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罰款:
a) 在獲得投資登記證或批准投資政策之前實施項目,投資政策與投資者批准或投資者批准同時批准;
b) 主管機關決定投資項目停止或部分停止運營後,未停止運營的。
4、補救措施:
a) 對本條第一款c點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強制追加工程履約保證金;
b)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d點規定的違法、不實、不准確的申報和準備資料所獲得的違法所得,予以強制退還;
c) 對於違反本條第 2 款 b 點規定的行為,強制執行投資項目和財務債務清算程序;
d) 強制按照投資登記證書、投資政策書面批准、投資政策書面批准與投資者批准同時規定的時間表繼續實施投資項目,或終止投資項目的運營,違反下列規定的本條第 2 款 c 點;
dd) 如果有本條第 3 款 a 點規定的任何違規行為,在批准投資者或投資者的同時,執行投資登記證書的簽發和投資政策批准的程序。 。
按規定及時向投資商業登記機關通報,有利於企業規避法律風險。 然而,並非所有人都了解與投資相關的複雜法規。 因此,外國投資者需要選擇諮詢單位變更、調整投資登記證書,依法辦理手續和文件。 請聯繫 Ha Do 律師事務所以獲得最好的支持!
10、變更投資證書時的注意事項
投資者在辦理投資證書變更手續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如下:
– 注1:尚未辦理投資證和商業登記證分離手續的企業必須立即依法辦理並重新加蓋新印章。
– 注2:有條件業務線中新增變更業務線,建議企業在整個經營過程中確保條件。
– 注3:企業調整投資證書後需辦理多項手續,以避免產生法律程序,具體如下:
企業有新出資人的,新出資人須將資金存入企業資本劃轉賬戶。 全額出資期限按照投資證書上承諾的期限執行。 投資者未按承諾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追加出資手續並繳納罰款。
企業的報告程序和報告表格按照投資登記證第三條規定。
注4:投資證書調整導致項目需實行投資政策審批的,投資者須在調整投資登記證書前辦理投資政策審批手續。
越南投資證書調整 11.有關調整投資證書程序的一些問題
11.1 是否必須修改投資證書?
投資項目調整導致投資登記證內容髮生變化的,投資者應當辦理投資登記證調整手續。 因此,當投資項目內容髮生變更時,投資登記證必須進行調整。 未能對投資項目進行調整可能會被處以7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罰款。 (第122/2021/ND-CP號法令第17條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11.2 投資者姓名變更是否需要調整投資證書?
根據第31/2021/ND-CP號法令第47條規定,投資者名稱發生變更的,需辦理投資證書調整手續。
11.3 投資資本可以高於註冊資本嗎?
註冊投資資本可以高於或等於註冊資本。 因此,註冊資本是投資者承諾出資的部分資本,而投資資本由投資者承諾出資的註冊資本和投資者從外部額外調動的資本(例如來自母公司的貸款)組成。或來自信貸機構或其他動員資本來源。 請注意,對於包括從母公司貸款在內的投資資金,公司需要向國家銀行通知或登記外國貸款。
11.4 投資登記證書何時必須變更?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投資項目調整導致投資登記證內容髮生變化的,投資者應當辦理投資證調整手續。
11.5 修改投資證書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2020年投資法,簽發調整後的投資證書的時間為投資登記機構收到有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除項目名稱變更外,投資者姓名變更為03個工作日。
11.6 在哪個機構修改投資登記證?
投資者向投資登記機關提出投資證書調整申請。 投資登記機構有: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或省/市計劃投資廳。
11.7 修改投資證書的費用是多少?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投資項目調整手續時,無需繳納頒發調整後投資登記證書的費用。
12. “Law Quoc Bao”公司投資證書調整服務
Quoc Bao Law 就調整投資證書的條件、文件和程序向客戶提供建議;
根據法律規定和企業提供的信息,為企業起草涉及調整內容的法律文件;
客戶的授權代表在國家主管機構辦理投資證書修改手續;
監督國家主管機構接受文件的過程,向國家機構解釋投資證書調整文件的相關問題;
指導企業辦理調整投資證書後發生的法律程序;
為企業調整投資證書後相關分許可證的頒發和調整提供諮詢;
就調整投資證書後簽發商業登記證變更事宜提供諮詢;
為越南投資者在商業活動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提供支持;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會計程序諮詢。